北京,张勇瞒着妻子周丽,将价值952万元的房子,以550万卖给租客,4年后张勇离婚,约定房屋归周丽所有,可周丽想收回房屋却遭租客拒绝。周丽将前夫张勇与租客诉至法院,请求判定合同无效。法院:合同无效,但房子不返还!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
周丽与张勇都是山东人,两人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一番交往后,决定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两人感情稳定,并很快生下小孩。
在夫妻共同努力下,张勇的事业风生水起,有了一定积蓄后,夫妻俩于2008年,在北京入手一套房子,俩人住了几年后,因工作原因,北京的房子只能闲置,张勇决定将房子出租。
2014年,张勇和周丽商量,想要把房子出租给杨阳夫妇,此举招致周丽极力反对,但张勇十分倔强,执意将房卡和钥匙交给杨阳夫妇,此后房子一直由他们居住,并缴纳相关费用。
2014年6月15日,张勇瞒着周丽,与杨阳夫妇以口头方式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夫妻共有的这套房子,以550万元出售给他们。
按照当时的市场行情,这套房子无论如何也能值900万,杨阳夫妇喜出望外,不过张勇也有条件,那就是必须全款买房,杨阳夫妇开始东拼西凑。
2014年7月5日,杨阳向张勇转账支付300万,2016年4月24日,张勇与杨阳补签《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为550万。
2016年6月30日,杨阳再次转账支付200万,剩余50万一直没有付,因为房子还有贷款没还完,并且张勇希望使用房屋的学区名额。
杨阳付完500万后,以为房子就属于自己,出于对张勇的新人,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万万没想到,这会给自己带来天大的麻烦!
2020年,周丽与张勇的婚姻走到尽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房子归周丽所有,并由她偿还贷款,周丽和杨阳夫妇并无交情,于是向他们提出收回房屋,但却遭到无情拒绝。
双方争执过程中,周丽才知道,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前夫张勇竟已将房子卖给杨阳夫妇,并且价格是550万,这比当时的市场价低很多。
周丽认为前夫张勇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勇无权擅自出售,多次要求杨阳返还未果,故一纸诉状将前夫张勇与杨阳夫妇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合同无效。
案件审理期间,周丽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房屋价值进行鉴定,经权威机构认定,涉案房屋在2014年6月15日的市场评估价格为952万。
庭审中,杨阳夫妇对此提出抗辩,他们表示,2014年6月15日,达成口头协议时周丽也在场,之所以没有办理过户,是因为周丽与张勇的孩子,要借用房屋的北京户口上学。
张勇则表示,他在卖房时并未告知周丽,之所以会低价贱卖,是因为有求于杨阳的叔叔。
同样的一件事,涉案3方有2种不同说法,张勇和周丽虽然离婚,但两个人立场一致,这又是一起罗生门事件,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首先,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
杨阳夫妇主张订立合同时周丽知情,需要出示相应证据,但纸质版的《房屋买卖合同》上没有周丽签字,所谓的签订口头合同时周丽在场,也没有其他证据。
且合同成立后这么多年一直没有过户,让人不得不怀疑,周丽对此完全不知情,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认为,周丽对买卖合同并不知情。
2.合同是否应认定为无效?
张勇瞒着周丽卖房,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第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的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房屋价值较大,不适用家事代理权,张勇瞒着妻子周丽私自处分,不发生物权转移。
不过,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主要看合同的另外一方,是否属于善意相对人,本案中的杨阳夫妇,种种行为都很诡异。
以远低于市场价购房,合同上没有周丽签字,并且一直没有过户,从这些迹象可以推断,杨阳夫妇知道周丽没有同意卖房。
在此前提下,杨阳夫妇仍与张勇交易,属于恶意串通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故,张勇与杨阳夫妇的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而无效!
3.最后,虽然合同无效,但周丽无法直接要求返还,需要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本案中的周丽,起诉时主张的是确认合同无效,因此法院只能在此诉求内判决,在合同被判决无效后,周丽如果想要回房屋,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返还房屋。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