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洛,曹阳在包工头李波手底干活,为申勇建房过程中,因脚手架踏板断裂,曹阳不慎从二楼坠落,腰部、腿部多处骨折,综合认定为八级伤残。曹阳向李波索要赔偿373734元,李波:你自己没检查好,应该自己负责!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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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是商洛山阳人,头脑活泛、善于交际,经过多年奋斗,从一名普通工人,成长为一位小有名气的包工头,手底下有很多相熟的水电工、木工、砖瓦工。

由于资金和资源有限,李波的关注重点,并非城市里的大工程,他将主要精力放在农村,专门承接拆屋建房和改造装修之类的小工程。

2020年,李波得知申勇有意建造新房,便主动向申勇承揽这一项目,双方讨价还价后,李波报出一个比较合适的价格,申勇见李波比较有经验,因此双方一拍即合,当即决定由李波负责为申勇建造新房。

为了项目能够顺利推进,李波专门找来一群熟练工人,其中就包括与他相熟的木工曹阳,在李波的得力指挥之下,建房任务有条不紊地推进。

2020年9月,房子主体工程完工,需要进行拆除模版的工作,曹阳自然派上用场,他按照从上到下、从两边到中间的顺序对称拆除,一切都井然有序,很快拆除到二层。

事发当日,曹阳像往常一样,专心致志在户外拆模板,由于楼层不高,没有做其他防护措施,没想到此时突发意外,他脚下的脚手架踏板突然断裂。

曹阳甚至都来不及反应,就从二楼重重地摔到一楼地面,并当场失去意识,工友们见状,都吓出一身冷汗,众人手忙脚乱查看情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救护车赶到后,将曹阳送至医院治疗,这一下摔的可着实不轻,由于抢救及时,虽无性命之忧,但却落下一身伤,1个月不到的时间,就花费医疗费近10万,其中李波垫付75801元。

治疗结束后,曹阳申请进行工伤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曹阳的腰4椎体爆裂性骨折,部分骨折块向后突入椎管,评定为九级伤残;右跟骨、距骨粉碎性骨折,跟骨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综合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本来就是靠身体和手艺吃饭的曹阳,一下子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内心充满绝望的同时,他决定向李波索赔。

曹阳认为,李波找自己来干活,应该提供安全防护,但由于没有防护,导致自己现在发生事故,李波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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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曹阳的要求,李波也很不服气,他表示:“你是自己不认真检查站立处的脚手架,才导致从二层跌落,应该自己负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多次协商未果,一度闹到剑拔弩张,多年交情毁于一旦,见理论无果,曹阳一纸诉讼,将李波和申勇一并诉至法院。

法庭上,曹阳认为,自己与李波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李波应负安全保护责任;而房子是为申勇所造,因为申勇要负连带责任。

据此,曹阳向两人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73734元。此事闹得沸沸扬扬,当地群众也对此产生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李波既然雇佣了曹阳,那么双方之间就存在劳务关系,曹阳属于工伤,李波理当负责。

也有人认为:双方其实都有责任,李波作为工程负责人,应对所有工人的安全负责;而曹阳作为施工人员,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天经地义!

那么,此事从法律该如何认定处理?

1.首先,李波和曹阳具有劳务雇佣关系。

虽然两人之间没有签订纸质合同,但双方具有事实上的劳务雇佣关系,应受劳务雇佣法律关系调整,双方互负权利义务。

2.李波需承担相应责任。

李波作为工程承揽人,对于施工人员曹阳,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施工过程中,李波却没有尽到职责,具有一定过错,需承担一定责任。

同时,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曹阳作为施工人员,也应当谨慎小心,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但他却认为二楼施工问题不大,导致伤害结果发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可以减轻李波的相应责任。

最终,在法院调解下,李波和曹阳均承认己方有过错,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由李波再向曹阳支付5万元赔偿,其余损失曹勇自行承担,并且放弃向申勇索赔。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这样的责任划分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