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男子15万买了个地下车位,车位的车牌号信息却被物业改成了别人的,车也每天停在车位上,询问物业竟然称车是他爸爸的,而且车牌信息也是他爸爸让改的,这个凭空冒出来的“爸爸”让男子头痛不已。

陈先生购买房子时顺带购买了一个车位,因为家里在别处还有一套房子,住了许久也比较熟悉,暂时没有搬到新房住,但是准备搬家时意外发现,自己15万元购买的车位车牌号变了。

地下车库里每个车位都有编号,上面挂着一个牌子,售出的就会登记上业主的车牌号,所属权一目了然,当时购买完物业便打印他的车牌号贴了上去,而现在却是一辆教练车的车牌号。

而且当时这辆教练车就停在车位上,看起来他才是这个车位的主人。车位被占用多久陈先生并不清楚,但是之前他也不停,可以不追究,但是私自变更号牌的事儿可要说道说道。

围着车子转了一圈,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于是陈先生来到物业问他的车位号牌怎么变成了别人的,结果物业的说法更是大吃一惊。

工作人员称之前的确有一个老汉来注销过陈先生车位的号牌,这位老汉自称是陈先生的爸爸,并且还准确的报出了陈先生的姓名和手机号,他们信以为真就给变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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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姓名一个电话,谎称是其他业主的父亲就能将号牌变更,不得不说物业的审核也是十分的“严谨”。

陈先生登记的车牌被注销后,他的车子到下车库的道闸时就会提醒车辆信息未录入,不会开门,而老汉的车子就可以随意进出。

对此物业解释称这的确是他们工作上的松懈,从来没想过会有人冒充其他业主的把把来变更绑定号牌,这是他们的疏忽。

但是这位老汉是谁他们现在也找不到,于是陈先生便在业主群里说了这件事,没想到一石激起千层浪,一些业主对这辆教练车也印象深刻。

印象深刻的原因不是别的,因为不止占过陈先生一个人的车位,又是一辆教练车,所以根本忘不了,纷纷谴责这位车主。

一位男子私下添加了陈先生的微信,正是他家楼下的邻居,找他是来道歉的,原来那位老汉是邻居的老丈人,他也没想到老丈人竟然还能冒充别人的父亲变更车位信息。

邻居道了歉,物业将车位信息更改回来,本想着事情到此为止了,结果后面发生的事更是让陈先生不堪其扰。

经常他都会接到其他小区业主打来的电话,指责他乱停车,占用了自己的车位,让他赶紧挪车,陈先生十分纳闷,自己还没住进去了,也有车位,怎么可能占别人车位?

问了下车子的车牌号,他十分恼火,正是那辆教练车,原来这位老人因为车辆信息被注销,没法扫车牌下地库,只得让保安开门,保安会让他留下手机号,留的正是陈先生的。

在群里他又再次说了这个情况,并给楼下邻居发了消息,不过言语上比较激动,也是可以理解,毕竟谁遇到这种事儿都很难克制住,人毕竟是感性的。

楼下邻居看到陈先生在群里说的话觉得是在暗讽他,回复陈先生时言语也十分过激,直言这件事他已经道过歉了,陈先生还在群里说,是不是有病?

不过过了一会儿后又再次向陈先生道了歉,并说了自己的苦衷,他也劝过老丈人别这么做,但是根本不听,没有一点用。

他们家有一个车位,是他和妻子买房时买的,家里也只有一辆车,之后老丈人搬过来住还有一辆车,车位就不够停。

他觉得车位是他出钱买的,自然应该他来停,但是老丈人却也非要停在这儿,他和妻子因为这件事经常争吵。

关于老丈人的车子这件事,他也找过物业,找过管家和保安,让他们不要再放老丈人的车子下地库,但是物业没任何行动,不仅还放下去了,保安还领着去找车位。

而物业则称邻居的确来找过,但是女业主又让他们放行,他们夹在中间左右为难,不过这次之后他们已经将这辆教练车拉入黑名单,禁止在进入地下车库,除非购买车位。

老汉冒充别人的爸爸、占用他人车位、预留他人手机号的行为都属于是侵权行为,也是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民事责任,所以并不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但是冒充别人的爸爸,把别人车位信息更改,还占用他人车位,结合到一起倒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了,因为占用了他人的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民事责任上,冒充别人爸爸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占用他人车位侵害了物权,预留他人手机还侵害了隐私权。

侵害他人权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除此之外,名誉权和隐私权可以主张赔礼道歉,造成精神损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侵害无权则是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有损失则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物业在此事当中必然也是存在着责任的,未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这是违约行为,所以陈先生除了可以主张追究老汉的民事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可以主张要求物业就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例如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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