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裕安区法院执行局案件承办人赶赴拘留所,成功将正准备从拘留所走出来的被执行人陈某拘传至法院,最终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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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8月,原告哈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陈某相识。双方签订门店合伙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陈某汇款共计43万元。此后,原告发现被告陈某隐瞒门店的亏损状态以及拉拢其他合伙人情况,原告遂要求被告陈某退还投资款,多次沟通协商后,双方口头解除门店的合伙协议,并将投资款转化为借款,被告陈某于2021年1月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白某某与余某某在借条担保人一栏中签名捺印。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裕安区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43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相应利息。被告白某某、余某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陈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通过网络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账户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资金可供执行。承办人通过电话告知被执行人应尽快履行还款义务,若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表示无法偿还后挂断电话,此后再未接电话。

承办人多次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在其老家肥东县也被立案执行且已被司法拘留,尚未羁押期满。为避免被执行人从拘留所出来后玩“消失”,承办人组织人员、车辆于羁押期满当日赶赴拘留所,将正在准备从拘留所出来的被执行人拘传回法院,承办人对被执行人先前拒不配合执行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告知其将面临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迫于强大执行压力表示愿意偿还欠款,但经济确实困难,希望能够分期偿还并提供担保,申请人表示同意,最终双方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