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海关缉私局立案侦办一起走私洋垃圾案,涉案废物20.48吨,该批入境洋垃圾由金华某公司向宁波海关申报,申报品名为贝壳(非食用)、小海螺(非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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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海关查验,该批贝壳整体状态较为脏污,大小不等,有明显破损、碎裂,有的内部还附着有细砂和疑似海洋生物附着物;螺壳品种不一,部分混有疑似海洋生物碎块物质,疑似为洋垃圾进行取样送检。经鉴定,该批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洋垃圾。经查,犯罪嫌疑人何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述货物曾在连云港海关申报进口并被鉴定为洋垃圾的情况下,逃避海关监管,向宁波海关进行再次申报进口,其行为涉嫌走私废物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来源:中国反走私)

对此,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分析称

1、非涉税类走私(如走私废物罪)是指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货物输入关境内的行为,如通过非设关地输入(称绕关走私)、伪报品名、夹藏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本案企业申报的名称“扇贝壳”与实际货物相符,企业没有伪报。

2、有人一听到固体废物,就认为又是走私洋垃圾,应属走私废物刑事犯罪案件,这是不对的实务中很常见的:企业进口塑料再生粒,结果被海关认定为固体废物,只作行政处理。

3、此前,2022年8月1日,南京海关所属连云港海关关员对查获的一批装有固体废物的集装箱进行核对并加施关封,该批货物重20余吨。经鉴定,该批货物为贝类捕捞、加工或使用过程中收集的贝壳副产物,未经有效加工,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洋垃圾”。连云港海关仅作退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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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双方的争议点在于:海关认为,既然连云港海关已经认定涉案货物为固废了,企业明知是废物还换一个口岸申报,有走私废物的故意;而企业可能这样认为:各个口岸对固废的判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这确为实情),连云港海关判定为固废,不代表别的海关也判定为固废。换一个口岸,我如实申报品名,就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就不能算走私。笔者认为两者都有一定的道理。基于“慎刑”的原则,办案机关对该案的处理还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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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