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吉林,长春。于阿姨把自己的毛坯房租给了一个小伙子,到期后去收房,发现房子里不仅装修成了婚房,还住了一对陌生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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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阿姨的房子不在闹市区,因为位置的原因,不好出租也不好卖,所以至今还没有装修,还是个毛坯房。

之后男子小尹联系到于阿姨,说要租房子,于阿姨鉴于对小尹并不熟悉,还是有些顾虑。

小尹告诉于阿姨,自己刚到这里,人生地不熟,也没有多少钱,自己有个女友在外地,他打算在这挣点钱去找女友。打算临时租房1年。

小尹还说,自己钱不多希望于阿姨能便宜点,于阿姨一听,有点同情小伙子,认为对方还挺实在,把自己的事情都说了,那也没啥担心的,反正自己的房子是个毛坯房,也没啥担心的。

于是,于阿姨答应了小尹的租房请求。二人签了协议,租期一年,房租一次性付给了于阿姨。

之后,小尹很少联系于阿姨,于阿姨也没有到房子看过小尹。

一年期很快就到了,于阿姨联系小尹关于退房的事情,小尹说自己已经搬走了,钥匙放在了家门口的信箱里了。

于阿姨觉得这个小伙子还不错,知道把钥匙留下,于是去房子拿钥匙。

于阿姨到了房子却以为找错了,原来的毛坯房不见了,变成了一间漂亮的新房,门和玻璃上贴着大红双喜,家里的陈设也很现代,还有家电等并非自己的东西。

于阿姨有点恍惚,以为走错了门,正当他愣神的时候,猛然抬头看到屋里还有一对年轻男女!

自己的屋里住进了不认识的人,于阿姨很生气,质问对方怎么住在自己家里,让他们立刻离开。

两个年轻人也很诧异,这个阿姨到了自己家都不敲门,直接就闯了进来,还要把自己轰出去。两人立刻愤怒起来。

年轻人理直气壮的说,房子是自己花钱租的,当然有权住着,你是谁,怎么跑了问我们。

于阿姨一听,说自己才是房子主人,之前是租给一个小伙子,如今到期了要把房子收回去。两人一听说,房子是他们从一个小伙子手里租来的,还签了协议,怎么又成了这个阿姨的房子了。

于阿姨这才明白,小尹把房子以房主的名义转租出去了,自己和这对男女都被蒙在鼓里。

于阿姨告诉两年轻人,自己才是房东,租给他们房子的小伙子,是前一任租客。他是在没有经过自己许可也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租了房子,但是对方的租期已经到期了,自己是来收房子的。

年轻人虽然听明白了于阿姨的意思,但是并不接受,称自己和小尹是有协议的,还付了租金怎么能说让走就走呢。更何况自己还花钱装修了房子,如果让搬走,那就把这些钱都赔偿他们才会搬走。

于阿姨一听,无法解决只好报了警。

经过民警调查,终于搞清楚了真相,原来小尹自从租了于阿姨的房子,就不是为了自己住的。他租好房子,就以转手高价的方式,租给了这对男女,还说可以随意装修,长期居住。

小尹谎称自己在海外工作,不回来,房子就找个靠谱的人住着他也放心,这对年轻人一听自然高兴的接受了。于是和小尹办了手续,付了钱。

本以为可以安心的长期居住,没料到真正的房主却找上了门,让他们搬走,他们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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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尹作为租客,可否转租房屋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房屋转租是可以的,但是需要符合两个条件,才具有合法性。

条件一:转租须经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转租已不属于正常使用的范畴,必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否则无效。

条件二:转租的租金不得高于原租金,确实需合理提高,提高的收入应交给房屋所有权人。租金是房屋的收益,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取得。

凡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而转租的,或谋取租金差价的转租,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并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正常情况下,房客是可以在租赁期转粗房屋的,但是必须经过房东的同意。

本事件中,小尹花钱租了于阿姨的房子,如果打算出租,可以告诉于阿姨并经她的同意。

而小尹的租房行为确有几项不符和法律规定:

首先,小尹出租房屋给年轻男女,并未经房东于阿姨同意;

其次,小尹以高出原租金的金额出租了房子,而超出部分的收益,并没有交给于阿姨;

于阿姨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因此,小尹擅自转租房子是无效的。

2、年轻夫妇装修的损失谁来赔偿

小尹没有征得于阿姨的同意,把房子转租给了这对夫妻,对于没有代理权的小尹来说,是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因此,小尹和这对夫妻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小尹转租房子的收入并没有给于阿姨,因此于阿姨也不是受益方。

《民法典》规定,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这对夫妻在没有查询清楚真正的房东是谁的情况下,进行了房屋装修,受到了损失应向小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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