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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5月,杨大爷经朋友介绍到青神县某理疗店免费体验,接受了头颈部、背部经络按摩等服务。杨大爷被按摩技师热情周到的服务打动,充值7740元。在接受几次理疗后,杨大爷因生病住院治疗,医生建议不做理疗按摩。杨大爷的家人找到理疗店要求退还剩余的费用,理疗店表示不退款,由其家属进行消费或扣除20%的违约金后再退款,于是杨大爷的家人向青神县消委会进行了投诉,要求退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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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过程及结果】

青神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开展调查,双方对预付费提供按摩服务的事实予以确认,但没有签订具体的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明确,县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商家扣除已按摩理疗的费用后退还消费者7000元。

【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本案中,理疗店系以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后因杨大爷身体原因医生建议其不要理疗按摩否则可能会影响身体健康,杨大爷与理疗店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规定。理疗店要求扣除20%的违约金,一来杨大爷之行为不属于违约,二来双方事先并没有约定违约金,该扣除违约金要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杨大爷有权要求理疗店退还剩余费用。

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预付款方式的消费,比如理发店、健身房、理疗店等,并且这类服务往往不会签订书面的协议,很多人基于服务人员的介绍及价格考虑,往往会选择一次购买长期的服务,然而,其中不乏有些店家借着开店的名义收取预付款,在收到钱后,短暂经营一段时间就跑路,导致消费者难以维权,本案中杨大爷还比较幸运地退回了剩余款项,而现实生活中难以追回的案例比比皆是,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预付款方式的服务时,保持清醒,购买时根据自身的情况酌量购买,避免出现维权困难的情形。同时,若经营者要预防消费者违约情况,应当订立书面的合同进行相关约定并提前告知消费者。

来源:眉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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