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尾,李先生为父亲举办丧礼期间,在一家商店购买了20条名牌香烟,用来款待亲朋好友,因为不够用,他再次购买50条。不料,大家都说这是假烟,李先生非常气愤,要求店老板对70条香烟退一赔三,可老板不仅拒绝赔偿,还叫嚣:有本事你可以去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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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岁的李先生做水产生意,母亲英年早逝,他一直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再苦再累,也要让老人家吃好穿暖,颐养天年。

这天,父亲与朋友散步回来,突然感觉胸闷气短,脸色苍白,李先生赶紧将他送医救治,结果还是晚了一步,父亲嘱咐几句话后就与世长辞。

手里握着父母冰冷的照片,李先生泣不成声,随后按照家乡的风俗,为父亲举办丧事。

亲朋好友们陆续赶来吊唁,李先生安排好大家的衣食住行后,前往附近的一家烟酒店,花费2600元购买了20条名牌香烟,用来款待亲友。

店老板林某见贵客光临,喜出望外,一边与李先生套近乎,一边为其端茶倒水,大献殷勤。

由于赶时间走得匆忙,加上出于信任,李先生没有向林某索要买烟的票据,带着20条香烟就回了家。

当天下午,前来吊唁的客人越来越多,李先生急忙返回烟酒店,再次花费6500元购买50条名牌香烟。

这一次的交易金额较大,他让林某开出票据,随后才离开。然而葬礼过后,许多客人都开始埋怨,李先生发给大家的烟抽起来有问题,是假烟。

李先生勃然大怒,在确定购买的烟是假货之后,他将剩下的11条假烟封存,并向主管部门举报。

次日,李先生来到烟酒店,要求林某退还70条香烟的货款共计9100元。同时,还要求对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退一赔三的赔偿。

谁料,林某拒不承认销售假烟,还表示李先生只在他的店里购买过50条香烟,没有70条,且全都是正品。至于李先生手上的假烟从何而来,林某声称与他无关,说不定是在别处买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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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完这话,李先生的血压都上来了,办丧事期间他只到林某店里买过烟,从未去过别处。

林某拒绝退款和赔偿,让李先生大为恼火,双方发生争吵,林某表示:有本事你就去告我,谁来我都不怕!

好一副嚣张的态度,但李先生也不愿意妥协,他决定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于是报警求助。

警方在林某店里搜出了一批涉案的假烟,品种繁多。有了这份证据,李先生有了底气,随后将林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一赔三。

那么,李先生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一、林某公然销售假烟,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另外,第六十二条规定还明确指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50%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一般情况下,销售假烟是按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但如果贩卖和销售假烟的金额在5万以上的,则按照刑法进行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0.5-2倍罚款。

销售假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林某必须为其违法行为承担一切后果。

二、对林某作出退一赔三的惩罚性罚款。

在这起案件中,林某销售给李先生假烟的涉案金额为9100元,尚未达到刑事立案icon标准。不过在庭审中,他表示李先生即使有付款收据,也不能证明假烟就是在他的商店购买。

不得不说,这林某的确很狡猾,可他的那些伎俩又怎能骗得了人民警察?

警方在其店内搜出假冒伪劣香烟后,与李先生购买的假烟进行比对,发现不论是在外包装上,还是香烟的条形码,以及商品规格都一模一样。

其次,附近商铺门口的监控记录显示,在案发前,李先生曾两次进入林某的烟酒店进行交易。

这足以证明,李先生的假烟就是在林某的商店购买。

《民事诉讼法》第64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该向法院提供事实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由于李先生无法提供第一次购买20条香烟的付款收据,只提供第二次购买50条香烟的收据,因此法院只支持其50条香烟退一赔三的主张。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商家以次充好,故意欺诈消费者的,消费者可向商家主张退一赔三。

最终,法院判处林某退回李先生购买50条香烟的货款,另外再按照50条香烟的三倍价值支付给李先生赔偿金19500元,共计26000元。

假烟大多采用卷烟下脚料、劣质、等外级烟叶甚至霉变烟叶、烟丝制作卷烟,所用的卷烟纸、滤咀棒也大多是质量低劣的产品,对人体毒副作用很大,因此是主管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

做生意本应以诚信为本,而林某却知假售假,其违法行为不仅毁了口碑、失了信任,最后还导致商店被贴上封条,实在是得不偿失呀!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