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就该立正挨打,阴阳怪气是几个意思?

我们从事件开端讲起,去年8月底,四川凉山的陈婷通过某电商平台的某食品专营店购买了4盒自热火锅,9月3日签收。

9月7日,陈婷和岳母、女儿一起打开三盒自热火锅食用。

当天晚上,三个人都出现腹痛、发热、腹泻、精神食欲差等食物中毒症状。

陈婷的症状最为严重,昏迷之后再也没有醒过来,9月14日离开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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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去世

陈婷的丈夫卢林认为,“毒”是从自热火锅里来的,他将自热火锅的厂商、委托生产方以及销售方都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76万。

顾客吃了你家的东西出事了,索赔合理合法,你要不要赔那么多,还要经过法院审理,可没想到,这176万的索赔款,却惹怒了自热火锅的销售方。

今年2月,涉事自热火锅销售方在多个电商平台上了一张宣传图,上面标注着一行字“标价176万致富款”,产品页面下方还附了事件情况说明、相关报道图片以及产品检测报告。

商家的“报复”

从法律角度看,这个案子是一个侵权责任纠纷,自热火锅方面却又给自己加上了一个广告法违法的错。

把索赔款叫成致富款,本身就充满了对死者的不敬,物化陈婷的同时,也贬低了卢林的为人,更伤害了死者家属的感情,引导了不正确的价值观。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能发布引人误解的内容以误导消费者。

陈婷已死,但死者仍然享有人格权益,卢林代其行权受到法律保护,而且,陈婷案刚刚立案,连开庭都还没有,自热火锅就先入为主地发布可能令消费者误解的广告内容,这一行为应当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尊重生命是做人的底线,不是可以随便拿来玩的梗。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4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二是存在损害结果,三是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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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

陈婷案明显存在损害结果,关键在于确认两个问题,一个是陈婷等三人食用的自热火锅中是否存在有毒物质或者致病微生物,另一个是自热火锅存在的问题和陈婷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自热火锅厂商方面进行了自查,结果可想而知,全部合格。

卢林当然不信,他申请了尸检和司法鉴定。

鉴定结果,陈婷死亡确系食物中毒,但是否因为吃了自热火锅,不能给出确定结论。

我们应该怎么看待这个鉴定结果呢,首先要明白一点,食物中毒的“毒”,可能并不是化学药物,而是某种致病微生物。

陈婷体内并没有检出合成药物毒物,说明涉事自热火锅里不存在化学药物,但不能排除是否存在致病微生物。

食用者本人的不当操作,也可能引发食物中毒。

同样是去年9月,重庆永川就有几个小伙子,第一次吃自热火锅,把发热包也丢进水里一起煮,结果消化道灼伤进了医院。

小谢在医院输液

再比如,煮自热火锅的时候用了变质的水,吃自热火锅的时候同时吃了其他变质的食物等等,也都有可能引发食物中毒。

卢林申请的鉴定结果,实际上针对的是陈婷的损害结果,如果要求自热火锅方面承担责任,还需要进一步的证据,尤其是因果关系这一块。

如果真的是自热火锅方面的问题,赔176万也不算多,先做人,再做企业,应当是每一个商家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