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女子结婚在金店买了个30多克的金手镯,戴了十几天后却意外发现手镯竟然是镀金的,重量也只有20克多,来到店里讨要说法店家竟然称这个手镯不是他们店里的,怀疑是女子被人给掉包了。

叶大姐和丈夫都离过婚,对于这第二段感情两人都十分珍惜,相濡以沫度过了十年光阴,十周年纪念日这天,丈夫要送她一个礼物,思来想去叶大姐想要一只金手镯,于是丈夫便带她到了市里的金店。

进店后看着店里的款式叶大姐都不是特别满意,她来之前就在网上看好了款式,想要的是满天星款,看起来比较大气,但是店里没有这个款,其他款式看着都不够大气,便准备离开换家店。

走到店门口时,服务员叫住了她,称店里有了她要的那个款式,于是掏出一个金手镯,叶大姐一看的确是满天星,看着也十分大气,拿在手里看了一遍又一遍,十分的喜欢,便直接戴在手上离开。

付完款之后店家并没有给她打印收据,店长称是店里的电脑坏了,拿出一个单子手写了一张,叶大姐也没有多想,拿上这张手写单便离开了。

戴了十几天之后,叶大姐觉得手镯带着尺寸不太对,想要调一下暗扣,拿着手镯到了店里后店员看了下称手镯不是他们店里的,这让叶大姐十分纳闷,才买了十几天怎么会不是他们店里的。

接下来店员的话更是让她吓了一跳,称手镯不仅不是他们店里的,而且连黄金都不是,至于什么金属不清楚,但是可以肯定手镯表面的金色是一层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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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长听完后便给叶大姐解释,称手镯是在店里买的话让她带着票据来看一下,于是当天叶大姐就回去了,当天因为时间比较晚,第二天叶大姐才拿着票据和手镯再次来到店里。

看完叶大姐的票据,店长也均认可,承认她的确在店里买过一只手镯,但是票据上的手镯跟叶大姐拿的这一只并不是同一只,各种信息都对不上。

店长称他们店里的手镯在内圈都有牌子,而且会标上999足金的标志,而叶大姐这只手镯内圈是空的什么都没有,他们认为这只手镯并不是店里的。

并且还出示了当天的录像视频,看到一个片段时,店员称这个时间就是在跟叶大姐讲手镯圈内的店里的品牌钢印,而叶大姐否认了这一点,称店员从来没有介绍过。

至于这只手镯的款式,店员称圈形是一样的,但是花纹不同,这个款是一个常见款,网上随便一搜就有许多,区别也只有花纹的区别。

手镯放到秤上一称,与票据上标注的30.56克也不同,只有20.42克,足足相差了10克多,整整少了三分之一。

当天叶大姐并没有要求复秤,店家也没有主动复秤,称店里只有顾客要求时才会复秤,否则售出前并不会复秤。

店家保证店里的手镯都是真金,并且诚信经营,叶大姐手上这只可能是被人给掉包了,因为这个款式是经典款,几乎首饰店都有。

但是叶大姐称当天买完后戴在手上就离开了店里,孩子的车就在门口停着,上了车便离开,之后一直戴在手上,并没有给任何人看过。

双方总有一方是在撒谎,至于哪方撒谎则将会涉嫌犯罪,因为30克的黄金价值已经足够达到犯罪标准。

如果店家销售的黄金是镀金的,压根就不是黄金,那么则店家涉嫌的是诈骗罪,同时也构成欺诈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将其他金属用镀金的方式当做黄金售卖,无疑是构成该行为。

一个30克的手镯价值已经超过万元,满足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店家在撒谎,则相关人员和负责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商家在构成诈骗的同时,也是属于欺诈消费者,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和退货退款的义务,这是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不冲突。

但是反之,如果叶大姐的手镯是购买后被掉了包,店家自然无责,而掉包叶大姐手镯的人将涉嫌盗窃罪,如果窃贼为自家近亲属,那么则不会认为该行为为盗窃罪,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并非近亲属掉包,则手镯价值满足数额较大的标准,窃贼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叶大姐自己掉包手镯意图退货退款的话将也属于是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不过店家并未退货退款属于未遂。

那么这件事的处理方式也就十分显然,应当报警处理,因为这其中必然是有着一方涉嫌犯罪的,交给民警调查处理自然是更容易真相大白。

作为一个专业的贵金属商家,对于商品的进货信息应当是有着留档的,至于是否是正规渠道进货,自然是一查便知,但是消费者自然是无权查看的。

最终叶大姐也是选择了报警处理,案件还在调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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