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北海关3月14日对外发布,该关缉私部门近期联合中山市公安局破获一起“水客”团伙走私化妆品进境案,案值1.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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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拱北海关缉私部门联合中山市公安局,在深圳海关缉私部门协助下,分14个行动小组,在珠海、中山、深圳等地同步开展集中查缉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打掉走私团伙2个,捣毁私货仓库2个,现场查扣涉嫌走私进境化妆品363箱、价值逾1200万,查扣专用于走私的小客车4辆以及书证一批。

(以上图文来源:海关发布)

对此,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分析称:

1、根据《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自2016年10月1日起,进口“高档化妆品”(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征收消费税,税率为15%。

2、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如果化妆品的价格无法查实的情况,按“存疑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则不应计算消费税。

3、本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税额量刑。个人起刑点,偷逃税额为10万元;单位犯罪,起刑点为20万元。偷逃税额与量刑之间的关系,在不考虑主从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偷逃税额与量刑的关系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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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