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近年来

网购已经成为广大群众

购物的一个重要渠道

看到中意的东西 动动手指

即可足不出户买到心仪的商品

但是 若遇到产品问题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

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案例吧

3

15

简要案情

刘某在某网络平台经营一家百货店。代某先后在该店铺购买“吃辣口香糖*微辣” 30包,支付货款三千余元。代某在食用4包后,发现该产品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编码等信息。为此,代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刘某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款。

3

15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向刘某的店铺购买了口香糖,双方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口香糖标注其配料成包含胶基等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399-2016)》的定义,以胶基、食糖或糖浆或甜味剂等为主要原料,经相关工艺制成的可咀嚼或可吹泡的产品,为胶基糖果,胶基糖果即为食品,故该口香糖应认定为食品。

3

15

裁判结果

该口香糖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编码等信息,刘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口香糖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应认定该口香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某基于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而要求刘某退还货款并按照支付价款的10倍赔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以支持。同时,代某应将涉案产品退还给刘某,代某自认已食用的4包口香糖应按购买价抵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官说法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在要求赔偿损失的基础上,要求商家支付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的赔偿金,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一赔十”。

食品标签作为生产者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载体,对食品标签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管理,这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也是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维护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本案中,刘某所销售的口香糖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编码等信息,上述情况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口香糖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在食品安全领域,如果要求消费者对商家是否明知而销售承担证明责任,难度大,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利于督促销售者依法经营。因此,只要商家出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应当推定其明知。如果商家辩解其不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刘某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明知,应当推定刘某明知案涉口香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因此,法院支持了代某关于10倍赔偿的诉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文字来源: 感德庭 苏亚东

本期编辑:黄 欣

为群众办实事|1调5撤,一揽子解决纠纷获赠锦旗

曝光台 | 安溪法院新一期失信被执行人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