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说一个可能会让不少人心里不怎么舒服的观点,父母赠与或者以出售为名实则将房产过户给孩子前一定要留一手。

我不是让大家不顾亲情,而是很多时候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情,最终导致父母自己老无所依、“无家可归”。比如,最近上海就发生了一起父亲与女儿因居住权引发争端的案子,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才最终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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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

父亲老岳多年前用家里老人留下的私房动迁款以及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房产。当时,老岳的单位还保留着福利分房制度,虽然不一定能分到但存在成为最后一批获得福利房职工的可能。

为了不影响参与福利分房的资格,老岳便以妻子父亲的名义买了房。2013年老岳与妻子因感情不和离婚,商议后决定把那套位于闵行区的房子以赠与的方式过户到两人的女儿名下。注意,房子是赠与给女儿的,换言之,女儿实际上没有出过一分钱,首付款和贷款全部由老岳承担。

同时,这套房子是老岳唯一的住处,为了防止老了以后无房居住,老岳在赠与房产时特地约定了保留房屋的居住权,一直可以住到去世。就是这一点“救”了老岳,使其不至于老了还要租房居住。

二、情况突变

房子是在2017年正式以赠与的方式过户给女儿的,经历了两年的平淡后2019年情况发生了变化。那一年老岳的女儿(现在的房主)怀上了孩子,日常开支增加,再加上母亲(老岳的前妻)确诊癌症,治疗也得花去不少钱,双重经济压力下女儿动起了房子的主意,打算卖掉闵行区的房子缓解经济压力。

可老岳不同意,毕竟现在的这套房子是唯一的住处,老岳在里面也住了20多年了,不想失去唯一的住房后需要花钱在外租房,便拒绝了卖房的要求。女儿为了顺利卖房便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让老岳搬离住所。不过,该项诉讼请求未能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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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不成后女儿又想出了一条“妙招”。

房子的市场价为240万元,女儿以12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金某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金某自愿承担将居住在房子里的老岳驱离出去的责任,不会要求任何补偿,成交后也不会打扰女儿。

这么一来新房东金某就可以以老岳侵犯了其拥有的房产所有权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老岳搬走。

2019年房子过户至金某名下后其便以新房东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老岳得知后予以了回应,不仅不愿意搬离还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女儿和金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房子虽然早已赠与给了女儿但老岳在赠与前提出过保留居住权的要求。换言之,该项赠与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女儿对房子的处分权受到限制,不能违背赠与成立的基础条件。

至于女儿之后的“骚操作”虽从表面上来看并没有违法,实体和程序方面都是得当的,但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法律原则。此外,买房的金某明明知道老岳与女儿的事情还因贪图利益签订了买卖合同,不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没法主张保护其作为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金某(买家)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房子重新登记至女儿名下。既然金某不是房子的主人了,那么让老岳搬离涉案房产的起诉权自然也就消失了。

一审后金某(买家)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又申请了再审,最终高院驳回了金某(买家)的再审申请,事情暂告一段落。

四、王五观点:法律不会成为牟利者的工具

王五认为该案的判决结果公正、合理,维护了社会最基本的价值体系。

有的人,甚至是一些法律专业人士希望利用法律规则的不完善之处以合法形式行非法之实,谋取个人利益的同时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他们可能忘记了法律除了规则外还有更加重要的基本原则,法官能够借用法律原则作为审判的基础,公序良俗就是基本原则之一。

该案中女儿之所以以低于市场价一半的价格卖房是为了让新买家取得驱赶老岳的权利,显然损害了父亲原本拥有的居住权。要知道当时房子赠与给女儿是建立在老岳能够一直居住下去的基础上,如果该基础被打破,那么赠与行为也就失去了成立的前提。法律是教人向善、维护合法权益的,不是有心之人用以实现私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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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了让孩子过上更好的物质生活或者免去之后的麻烦可以将房产提前过户至子女名下但一定要留个心眼。人是会变的,尤其是经历突发事件后,千万不要到了弥留之际连属于自己的归宿都没有。

可以在赠与合同里加上保护性条款,如受赠人或者买受人(子女)须确保赠与人或出卖人(父母)能够居住在房子里直至去世,或者父母去世前不得出售或者赠与房产给第三人,除非获得父母的书面同意。

这些条款只是为了以防万一,并不存在破坏亲情的可能,父母都愿意提前将房产过户给儿女了,作为孩子稍微受点限制一点都不过分。相反,我倒是觉得子女应该主动提出加上类似的条款让老人安心,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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