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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礼拜我南下了几天,见了一位很有想法的客户,瑶姐。

瑶姐是我见过最懂孙子兵法的人了:声东击西。

当别人都在问节税之时,她最近告诉我想主动补税;

当别人都在问避税措施时,她说她想了解国际反避税措施;

当别人对税法避之不及时,她说税法是官方发布的藏宝图。

也许是因为浸淫在商海中太久了,瑶姐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叫“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然而,即使像她活得这么通透,也有难过的关。

继承家族企业的瑶姐,做的是医药行业,受疫情影响,过去两年公司营收逆势上扬。

瑶姐未来公司的战略布局是希望能够把业务拓展到东南亚地区,泰国和印度会是瑶姐企业出海第一站。

但是,财富暴涨也让她意识到,家族财富和公司财富应该提前做好分流了。

于是她想做个信托,可惜的是,多方询问以后发现,几乎所有人都带着明显的销售目的。

瑶姐实在太困扰了,自己并非不愿为知识付费,而是找不到真正愿意帮助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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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旁听瑶姐说着,心里很是赞同。

招行《202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中曾透露,2020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达262万人,而这一部分人中,1000万-2亿的资产群体,往往陷入有钱却无人服务的怪穴中。

其实这也能理解,趋利是金融机构的天性,大家会优先服务于资产量级较高的人群,从而忽略了可投资资产千万这个层级人群的需求。

所以,这才有了这次聚会。

首先,我给瑶姐看了这一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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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从法律角度,从适用法律、信托资质、受益人等维度对比了在BVI、开曼、塞浦路斯、香港、泽西岛、新西兰、新加坡、美国南达科他州设立信托各有什么区别。

对这份总结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私信我发送【信托】获取pdf版本。

我们随着历史变迁,挑选出中国家庭比较关注的司法辖区来讨论:

首先,信托有三个基础角色:

委托人:委托设立信托、委托管理资产的人/机构

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托付,管理资产,对信托和受益人负责的人/机构

受益人:从信托中受益的人/机构

一、BVI信托

BVI(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中文叫“英属维尔京群岛”,它是世界上发展得最快的海外离岸投资中心之一。

在这里,一个邮箱就可以作为一家公司注册地,如果你踏上过这座岛,会发现岛上遍布大大小小的邮箱,样子和我们现在“丰巢”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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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号码就是公司注册地门牌号

早年BVI的信托有不少好处:灵活性强、无税收、公司每年只需要参与一次年审,费用1000美金左右,直接交由当地会计代为处理,自己可以做甩手掌柜……

看似方便的流程,成为中国企业家信托架构的首选地。

许多企业赴美上市前,也会在此地结合开曼公司设立“红筹架构”。

它的灵活性具体体现在委托人把资产(比如现金、股票等)交给受托人(信托公司)以后,BVI信托法可允许委托人担任BVI控股公司董事。

这样一来,委托人在资产操盘、管理上就有更大自主性了。

最常见的BVI信托是VISTA信托,可以简单理解为“给委托人的权力撕开了一道口子”,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力制衡。

这是因为普通法系的信托法有一个重要原则,“受托人中心主义”——意思是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就会丧失对信托资产的控制。

信托事务和信托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委托人除知情权外一般不保留太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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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常见架构如图,通常会在BVI公司的上一层搭配开曼公司使用

而现在,随着离岸天堂陆续曝光,近几年曝光的案例对BVI非常不友好,离岸法院的诸多判决整体上为税务情报交换打开了方便之门。

BVI传统的避税方式,比如1.利用离岸架构隐匿受益所有人信息的,2. 利用离岸公司代持,都是税务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最要命的是,以往利用代持做离岸架构的公司,在当下的法律背景下,如果适用以下几种情况,则将面临资产易主的风险。

1、在政府登记部门上登记的受益所有人(或者最终控制人),不是真正所有人的名字,而是代持人的名字;
2、在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记录上登记的受益所有人(或者最终控制人)不是真正所有人的名字,而是代持人的名字;
3、在离岸公司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上登记的受益所有人(或者最终控制人),不是真正所有人的名字,而是代持人的名字;
4、代持人行使了离岸公司股东的权利,比如更换董事会成员等。

好巧不巧,这一批人群恰巧这一两年一直在寻找新的信托设立地。

二、新加坡信托

新加坡在2019年大幅推广13O、13U基金免税激励政策,也是我之前和大家介绍过的家族办公室计划。

永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加坡也打起了国际富豪的主意

由于有免掉17%企业所得税这一优惠政策在,近期新加坡信托很热。

从设立的角度来看,新加坡信托适合有公司交接问题的企业家,比如希望做高管激励计划的。

在新加坡信托法中,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后,可分配给高管10%内的股权,使高管享受收益,股权属于信托公司。高管业务做得好,就能享受收益;做得不好或离职,也拿不走股权。

换言之,新加坡信托适合对资产安全性要求高的企业主。

由于可以向新加坡金管局(MAS)申请基金豁免牌照,很多机构都入场承接这块业务了,我近期也调研了几家相关机构,各家因为资源问题,向企业主/个人开出的门槛不一,要求进入新加坡的资金量达到1亿人民币以上。

市场的水深不可测。

三、新西兰信托

“在岸是新的离岸”,新西兰信托业繁荣其实纯属意外,除了受1988年税改影响之外,还受益于20世纪90年代的墨西哥政府。

当时,墨西哥和拉美地区相继对离岸中心推出黑名单,这一举动直接导致当地高净值客户的咨询顾问们不得不为客户寻求新的非离岸、白名单国家进行财富规划。

新西兰就是其中之一,后来新西兰逐渐成为拉丁美洲国家高净值客户财富规划的重点法域,虽然墨西哥后来废除了离岸黑名单,但新西兰作为财富规划区域的角色被沿袭了下来。

当时,在新西兰设立信托,一般采用新西兰信托+穿透公司(LTC)的组合,由LTC来持有银行账户和资产。

LTC是信托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架构最明显的好处就是免去了在新西兰的纳税义务,直接穿透由股东纳税。

到了2017年,新西兰税改完善了这一块漏洞,现在新西兰信托最大的特点是:对境外所得加以限制。

如果50%以上的权益被外国所有人持有,那么本纳税年度的境外收入不能超过1万美元,或者LTC年度总收入的20%。

新西兰信托大部分的作用就是用来降低境外资产所得带来的税负的,然而税改后直接把这条路卡死了。

四、美国信托

美国各个州法律不同、州之上还有联邦法,因此信托适用的法条、税法各不相同,比较复杂。

在美国,很多人会选择在内华达州、特拉华州、南达科他州设立信托,究其原因是税负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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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达科他州地处美国中部,占地18.3万平方公里,人口不足80万,融创孙宏斌信托选址

但是,一般我们会建议对于与美国联系不紧密的中国人,不要轻易在美国设立信托,因为美国的税负并不比中国低。

所谓的联系不紧密包括以下几个因素:无美国身份(公民/绿卡)、非美国税务居民、资产大头不在美国、资产大头在美国且可更改的状态、未来不生活在美国……

一些选择在美国/BVI做信托的人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因素是当年美国上市做了红筹,因此只能顺着这条路一直走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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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么和瑶姐说完,瑶姐若有所。她起初没有想到设立信托竟然要先考虑这么多,尤其是当下公司架构有很大调整空间的时候,往往也是选择很多,很迷茫的时候。

所以回到根本,我告诉瑶姐,与其痛苦地选择在哪里设立信托,不如溯本还原看自己想做什么。

税务师杨后鲁曾经指出了9条设立信托前应该考虑的维度,我列出来供瑶姐参考:

1、税务居民身份决定了个人财富架构的安全

国际通行判定税务居民的方法为“加比规则”,按照以下顺序考量: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国籍

也就是说,只住满183天就成为他国税务居民这句话不是真命题,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

另外,信托的受益人未来从信托中领取资产是否需要缴纳税款,目前美国和加拿大需要申报,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这一块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需要考虑受益人是哪个国家税务居民的重要原因之一。(划重点!别看漏了!)

2、家族信托只是个人财富架构的法律形式之一。除此之外,基金会、有限担保公司等形式也是财富规划的工具。

3、信托的成立前提是“意图确定、资产确定、对象确定”。

根据英国衡平法院1840年在“Knight v Knight”案中明确,所谓的“三个确定”原则为:

意图确定:设立人有确定设立信托的意图
资产确定:放入信托的资产是确定的
对象确定:信托的受益人必须确定

4、信托是“受人之托”,信任和托付是前提。

资产转入信托后,在法律意义上归信托所有,不属于委托人的了。

5、不可以架空“受托人”。

信托运作的核心是通过受托人履行审慎管理资产的责任,从而确保受益人利益可以良好地实现。

如果大范围剥夺受托人的决策权力、随便替换受托人,都是信托中的不利因素,法官会认为这是一个虚假信托。

以前BVI架构盛行时,有一部分人会在当地找一个会计师,把离岸公司的大小事全权委托给会计师处理,结果导致会计师做事特别不积极。。。

6、财富传承要以资产保护为前提。也就是尽量别代持,我们在上文中提到代持在税务透明时代,容易被认定资产为代持人的财产,资产都没有了,又谈什么传承呢?

7、信托的核心思想是控制但不拥有。如果对资产控制比较强的话,信托实际上不大适合。

8、传承是一个过程,没有永远的保险箱。

国际法、国际税务体系是不断在变更的,设立信托不是一劳永逸的过程,必须保持持续跟进、持续维护和不断修复的心态。

9、家族传承要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系统。

信托只是一个法律工具,只能帮助信托设立人提前安排好什么时候释放什么财产给到受益人。

但对于有多子的家庭来说,男孩女孩应该怎么分配、以何种形式给就不单是工具的问题,还涉及到亲情的问题。

在这之中,需要设立人综合考虑信托设立地法律的稳定性、法院的经验和判决的趋势、受托人的经验等。

比如香港某地产大亨就出现过财富传承的问题,在信托架构下,三个儿子因为分配到手的是不同区位的房产而对簿公堂,控告信托不成立。

在当时的环境下, 法院有预见性地提前建议受托人转换资产形式分配给受益人,以此缓解受益人对资产分配不公的指责。

拥有这样的法院,也是设立信托需要考量的因素之一。

关于信托我们还有好多要说,对信托感兴趣的,欢迎私信详聊。

以下哪一条观点是对的?

A:住满183天就是他国税务居民;

B:设立信托要认准不在CRS交换名单的国家;

C:CRS风刮了那么多年还没有什么大动作,全是因为执法成本太高,落实到个人很难。

很遗憾地告诉你,以上三条都是错的!如果你同意其中一条,那么你就是被市场焦虑欺骗了多时的“羔羊”!

在各地设立信托有什么区别?我们从适用法律、信托资质、受益人等维度对BVI、开曼、塞浦路斯、香港、泽西岛、新西兰、新加坡、美国南达科他州进行了对比,如果您有实际需求,欢迎私信发送【信托】获取pdf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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