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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名县某酒业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1年12月17日,大名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大名县某酒业有限公司存在模仿北京二锅头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行为。经查,大名县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X白酒从产品名称、包装装潢(产品瓶体、瓶体颜色、瓶盖以及瓶体上标识的设计式样),均与北京二锅头公司生产销售的二锅头酒相近似,视觉上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协助本局查清其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大名县某服饰广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5月6日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反映大名县某服饰广场销售印有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的服装,以及销售印有“李宁”、“阿迪达斯”、“耐克”商标图案的服装。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使用授权书和“李宁”、“阿迪达斯”、“耐克”注册商标的使用授权书的情况下,销售印有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的服装以及印有“李宁”、“阿迪达斯”、“耐克”商标图案的服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大名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服装133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3.大名县某加油站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一致案

2022年10月13日,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名县某加油站使用的燃油加油机进行监督检查时,经现场检定,当事人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示值误差为+0.33%,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及《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规程》的相关规定。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0.5万元的行政处罚。

4.大名县某电缆公司生产的电线电缆不合格案

2022年8月17日,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和检验报告,反映我县某电缆公司生产的电线电缆不合格。经核查,该公司生产的该批电线电缆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本批次检验报告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0.174万元、罚款0.866万元的行政处罚。

5.大名县某教育培训园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2年7月28日,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某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大名某教育培训园所使用的加工日期为2022年7月28日的餐具和加工日期为2022年7月28日的餐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要求,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消毒环节没有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操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0.5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