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气愤!”广东广州,小女孩放学回家,路上弄丢了200元生活费,后来得知被一位老人捡到,于是恳请老人归还,多次被拒后当街痛哭并向老人下跪,谁料老人坚持认为,自己捡到的就归自己!不愿意归还!引起众怒。据悉,小女孩父母外出打工,平时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是个留守儿童。事发当天,她和同学一起放学回家,路上不小心弄丢了200元生活费。小女孩当时非常着急,当即和同学一起原路返回寻找,最后发现钱被一位老人捡走。小女孩于是多次恳请老人返还,可老人却坚持认为自己凭本事捡到的,不愿意归还。小女孩一时间急得失声痛哭,随后更是当街跪在老人面前,乞求老人,可谁料老人仍然无动于衷,不肯归还。而这一幕也引起了围观的群众的不满,越来越多的围观群众纷纷站出来替小女孩说话,老人最终抹不开面,才心不甘情不愿地将钱还给小女孩。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200块钱虽然不多,但是可能是孩子一个月的生活费!”“孩子都下跪了,老人于心何忍!为了点钱,真是一点脸也不要了!”“小女孩不应该下跪,就应该当场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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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讨回200块钱,当街向老人下跪,小女孩的父母知道了该是多么地心疼。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1、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更是被写入法律之中!我国《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具体到本案,小女孩将200元现金遗失,虽然一时间丧失了占有,但是并没有丧失相应的所有权。换句话,200元现金的所有权并不因为老人的捡拾行为而转移,仍归小女孩所有,老人捡到后,并不能当然地取得所有权,依法应当归还给小女孩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2、老人捡到小女孩的200元现金后拒不归还,就是恶意侵占!所谓恶意侵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为鼓励拾金不昧,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而为了打击恶意侵占行为,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我国《刑法》更是规定了侵占罪。

即《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具体到本案,老人明知是小女孩丢的钱,在小女孩下跪乞求的情况下,仍拒不将钱归还给女孩的行为就是恶意侵占!虽然200块钱还不至于让老人入刑,但是老人违法的性质却是毋庸置疑的,小女孩遇到这种情况依法可以报警处理。3、最后,老人的行为令人气愤,而小女孩面对老人的不齿行为,没有选择依法维权,而是选择向老人低头下跪,也再次告诉家长朋友们:苦不能苦孩子,穷不能穷教育!无论是否在孩子身边,都应该给孩子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底气!都要教会孩子学会依法维权!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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