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何娟养了一条宠物狗,2次咬伤邻居唐勇儿子,唐勇找到何娟理论时,她在打麻将并不予理睬。唐勇一怒之下,持棍将狗打死,何娟却反咬一口,向唐勇索赔2万元:我的狗花5000元买的,每天吃烤鸭烧鹅,比你家儿子金贵!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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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勇和何娟是同一小区居民,之前素不相识,因为一次意外,两人之间产生纠纷,唐勇“替天行道”,打死何娟爱犬,何娟却不依不饶要求赔偿,最终两人找警察主持公道。

事发当日阳光明媚,唐勇儿子唐强,在小区草坪上玩耍,一群小伙伴十分开心,不料突然冲出一只狗,对着唐强大腿猛咬一口。

唐强疼得哇哇大哭,其他家长见状,赶紧通知唐勇,唐勇连忙将小孩送到医院,先是包扎清理伤口,为防止狂犬病又打了一阵疫苗,忙活好一阵子才算完事。

咬人的狗是有主之物,小区很多人都看见过,在邻居指认下,唐强很快找到狗主何娟,并向她索要医疗费,面对铁证,何娟无奈赔偿几百元医疗费,并向唐勇父子道歉。

考虑到住同一小区,唐勇不想把事情闹大,接受对方赔偿后,要求何娟管好自己的狗,平时没事拴好绳子,可千万别再咬人,何娟连声答应。

可万万没想到,这件事情没过多久,唐强经过一辆汽车时,又被一条突然窜出的狗咬伤,并且这次伤势更重,右小腿有一个深深的牙印。

唐勇当场认出,咬伤儿子的狗,又是上次那条,唐勇又将儿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狗咬伤再次暴露”,在医生建议下,先是冲洗伤口,之后又注射了一只疫苗。

连续两次被狗咬,唐强产生心理阴影,见到狗就绕道躲,也不再敢下楼玩耍,又是甚至会做恶梦,唐勇作为父亲心疼不已。

唐勇了解到,除了自己儿子被这条狗咬伤两次,小区里很多其他小孩也曾遭过殃,但由于何娟为人颇为无奈,很多家长不愿多生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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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唐勇咽不下这口气,自己就一个儿子,老是被狗欺负可不行!于是他找到何娟理论,可他登门讨要说法时,何娟一家正在打麻将,对唐勇是不理不睬。

唐勇肺都快要气炸,决定“替天行道”,从何娟家出来后,唐勇回家找了一个木棍,在小区找到何娟的狗,对准脑袋狠狠打了几棍。

小狗很快一命呜呼,何娟得知爱犬身死伤心不已,拖着狗的尸体找到唐勇,声称要为爱犬讨个公道。

何娟表示,当初自己花5000元购买这条狗,每天要吃烤鸭烤鹅,自己为它花费很多精力,唐勇必须赔自己2万元。

唐勇见对方恶人先告状,怒斥何娟:到底是人重要还是狗重要?自己不把狗拴好,放任狗到处咬人,现在却索要2万元,分明就是讹人!

何娟依旧不甘示弱:我们的狗是宠物狗,为什么不咬别人,就咬你家小孩?肯定是你家小孩激怒它!再说了,狗咬伤人赔偿就是,何必把它打死?

唐勇见对方倒打一耙,简直无语至极,这只恶狗到处咬人,已经伤害多名小孩,他觉得自己是“为民除害”,怒斥何娟:你不要老想着自己的狗,人命肯定比狗命重要!

双方争执不下,唐勇见对方胡搅蛮缠,于是拨打电话报警,警察到场后核实情况,首先要求何娟提供养狗证和疫苗证明,何娟支支吾吾,一直不肯提供。

警察见状,建议两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那么此事该如何认定处理?

1.首先,何娟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51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何娟无证养狗,又未采取有效措施,放任狗在小区乱跑,造成多起伤人事件,已经违反此条规定,主观上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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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何娟不规范养狗,导致唐强被咬伤,需承担侵权责任,何娟虽主张唐强可能触怒狗,进而被狗咬伤,但由于没有证据,不得减轻赔偿责任。

2.唐勇打死何娟爱犬,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打死他人宠物,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受到拘留、罚款甚至判刑处理。

但法律上有免责事由,其中就包括紧急避险,根据刑法第21条,为使正当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需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本案中唐勇打死宠物狗时,虽然狗不是处于正在咬人的状态,但由于该狗危险性较大,曾多次咬伤儿童,可以认为具有较大危险。

唐勇打死恶犬,消除重大隐患,可认定为紧急避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同样的,根据民法典第182条,若认定为紧急避险,民事责任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也就是说,险情是由何娟引发,唐勇打死恶犬,不用给予任何赔偿,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唐勇是否属于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