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云与小哲曾经是一对情侣。恋爱4个月后,二人因感情和家庭矛盾分手,当时小云已怀有身孕。

小哲称,2019年8月10日晚,他和朋友从网吧回家。看到了小云的车在路边停着,于是他过去,看到小云当时站在桥上,双手靠在桥栏杆上望着江面。“我和她讲了5分钟的样子,之后我就回去了,我朋友要我再去劝劝她,她还是靠着栏杆不听我的话,又劝了5分钟之后,我就自己先开车回家了。”

刚回到家的他就接到了朋友的电话,称小云跳江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小哲在派出所的笔录上提到,他感觉到在和小云说话的时候,“有一种类似她要去寻死的感觉”。小哲的朋友也提到,在小哲劝说无果后自行离开时,小云的情绪并未好转。

小云的姐姐在妹妹去世后,将小哲诉至法院,索赔36万余元。

小哲对此的态度是:他认为恋人之间不算家庭,未经合法办理结婚登记,不受法律保护,也没有相互扶助救助的义务存在,目前只能受到道德的约束,且在小云跳河自杀身亡时双方的恋爱关系已经解除。

来源:广州普法

嘉宾:谭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方弘:小哲对小云的死到底承不承担责任,应该说很多网友都参与了讨论,有的觉得应该承担,有的觉得不应该承担,各有各的理由,看似都有道理,那么在法律上有没有一个判断标准?

谭瑛律师:我们讲我们国家法律上的归责原则就是三个原则,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一个是公平责任原则。一般来讲,大部分的民事纠纷适用的都是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不符合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也应当适用过错原则。

所以,从法律上来判断,小哲应不应该对小云的死承担责任。我们首先要确定小哲在这事情上有没有过错。从案情表述上来看,我个人认为小泽是有过错的。

首先,小哲和小云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关系。虽然小哲陈述双方原来是男女朋友关系,现在已经分手了。但是,我们看到即便两个人分手了,相关的事情并没有处理结束。小云怀着有小哲的孩子,而且小云当天来找小哲,也是为了沟通复合。这意味着他们两个人对原来的恋爱相关的问题并没有处理结束,还是在一个协调的过程当中。

另外,当小哲和小云交流的时候,从他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以及他朋友的陈述来看,当时他们都发现小云是情绪低落的,有自杀倾向。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小哲就负有义务,对小云的情况引起重视,应当采取一个比较稳妥的救助措施。比如,劝解小云,劝解不了的话,他可以把小云的家人叫来,把小云交给她的家人或者报警,交给警察,至少应该要把她置于一个安全的环境当中。

事发地是在一个小桥上面,下面就是江水。从一般的认知,我们可以判断,当时的环境还是一个不太安全的环境。他们分开之后,小哲走了几分钟后,小云就跳江了。

综合这些情况来看,我认为小哲在这个事情上是有过错的,他没有尽到相应的照看救助的义务。

所以,我认为在从法律上来评判,小哲是应当对小云的死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个责任肯定不是全部责任。小云作为一个健全的成年人,她跳江也是一个自杀的行为。所以,她本身应该说对死亡是存在一个比较大的过错的,应当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方弘:有网友说,小云其实就是自杀,并不是小哲让他自杀的。大家会觉得小哲没有什么过错。您是觉得小哲身份比较特殊,所以有义务规劝或者是让小云在一个比较安全的环境下。如果我们身边有朋友或有认识的人扬言要自杀,是不是大家都有规劝的义务?这个义务尽到什么程度,在法律上就算没有过错了?小哲当时也劝了,但是劝不动,他就走了,也不是说他没有尽的一点的规劝的义务。

谭瑛律师:这其实还是要看双方关系的亲疏程度。作为一般的朋友或者只是认识的人扬言要自杀。其实,从法律层面上来讲,他人并没有强制义务说一定要规劝或者要尽到像小哲应该做到的照看和救助义务。

我认为有朋友或者是有认识的人或者即便是不认识的人,从法律层面来讲,一般的关系是没有强制义务的。

但是,小哲和小云他们原来是男女朋友关系,而且双方之间男女朋友关系还没有处理清楚,小云还怀着他的孩子。这个关系就有点特殊。我认为从法律层面来讲,小哲是有相应的照看和救助义务的。比如,其他的父母和子女之间、夫妻之间,这些都是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这些人之间肯定有法律上的强制义务。

所以,我觉得是要分人的,看双方之间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再来判断法律上有没有强制义务。

另外,关于小云是自杀,小哲又不是致使小云死亡的原因,也就是说又不是小哲让小云自杀。确实,我们只是说小哲应该有一个照看和救助的义务。如果真的是因为小哲的原因导致小云自杀的话,那可能涉嫌的责任就更重大,有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比如小泽唆使小云自杀。总之,小云的死跟小哲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话,承担的责任肯定就更重大了。

我们现在讨论的仅仅是说自杀是小云自身的原因,她想去自杀,但是小哲只是没有尽到相应的救助和关照的义务,要承担一定的次要的责任。

方弘:法院判决小哲赔偿小云的姐姐32万多元,认定小哲承担一部分的责任,主要是因为小哲没有及时尽全力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悲剧的发生,而自行离开了,放任小云自杀行为的进一步实施,并且小云还怀有身孕,小哲仍应该具有恋人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这个案件也提醒很多恋人朋友,无论是婚姻关系当中的夫妻还是恋爱当中的男女,如果一方为情所困,想不开,想以死相威胁。另外一方如果是一时意气用事或者不管不顾,承担赔偿方面的责任是轻的,有些甚至还可能会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所以,在类似案件当中,道德上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之间的界限有的时候可能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是很难把握的。

谭瑛律师:首先要给大家讲一下就是说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的区别。

第一、法定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律确定你必须尽的义务。而道德义务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

第二、法定义务是以国家的强制力做后盾,确保履行,你必须履行国家要求,不履行不行。而道德义务是靠舆论习惯和社会成员的自觉自愿来履行的。这就不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

所以,我们经常也讲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道德是最高限度的法律。也就是说你触犯了法律肯定是不道德的,但是不道德不一定违法,可能承受的只是大众的谴责。但是,如果你违反法律了,你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是维持社会平衡的基本的标尺,而道德可以让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所以,两者之间界限如何把握?确实,有的时候是很难说两者是一个非此即彼的关系,可能从道德层面也会转化为法律层面的问题。

我们希望大家在遇到类似事件的时候,都用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道德让社会变得更美好。哪怕你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但是你站在道德的尺度上对自己高要求一点,主动采取一些救助的措施,是不是就能规避一些悲惨事件的发生,让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所以,这个界限我觉得确实没有一个很明确的区别,只是希望大家都从道德层面尽量多做一点,多伸出自己的手,让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方弘:确实,如果我们每个人都以法律的标准来做人做事,想到的都只是自己。而如果我们能够用道德、用利于他人的标准来做人做事,胸怀境界就提升了很多。古语云:无恻隐之心,非人也!面对曾经的恋人以及自己的骨肉,如果对于他们的生命不上心不做些努力的话,法院作出否定的评价或许能够换回他的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