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女子取钱时发现存款只剩32.55元,所有积蓄不翼而飞,女子赶紧查询后发现,自己的卡竟然在外地被盗刷了13笔,共计170000元。

女子立即报了警,她哭诉道:自己没有去过外地,卡也一直在自己身上,钱就这样被别人盗刷了,以后的生活该怎么办啊,这个责任应该由银行承担,并且要求对方赔偿自己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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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银行辩解道:仅凭女子的存款被盗刷,就证明是银行的责任,这显然有点牵强。该行表示:他们并不知道女子被盗刷时,她人在哪里?卡在哪里?监守自盗的事情他们遇到过很多,所以,他们拒绝赔偿。女子为了自证清白,也为了收集到合法的证据,她并没有马上冻结账号,而是向卡里存入了500元,想诱敌深入。不得不说等待是漫长的,女子和家人全天二十四小时不眠不休,只为等待盗刷者再次作案,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短信突然叮当一声,弹出卡已在外地消费三百元的信息,女子赶紧报了警。

虽然盗刷者并未被抓获,但是女子报警后,就可以证明自己当时在本地,同时,女子还去自助存款机上存了一百元,以此证明当时银行卡就在自己身上。

证据收集完毕,女子再次来到银行,要求对方赔偿自己17万。

可是,银行又给出了另外的拒赔理由,他们说女子的银行卡和身份信息曾经丢失过,这导致了卡被别人伪造的可能性,所以责任在于女子本人,而非银行。

女子以为拿着证据来找银行,就可以万事大吉了,谁知事情远比她想的要复杂,她感觉自己无力说服银行赔偿自己损失,最后决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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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律该如何认定此事?又该如何判决的呢?

首先,女子银行卡被盗刷时的发生地在境外,而当时女子却在国内,女子当时报警的记录可以证实这一点;还有,女子的银行卡被盗刷时,她去存款机上存了100元钱,这足以证明银行卡当时就在女子身上。综合上述:可以判定女子的银行卡确实被盗刷。

根据《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法院予以支持。

女子的银行卡在自己身上,钱却被盗刷,由于女子和银行存在合同关系,银行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责任,没有保障好顾客的财产安全,女子要求银行作出赔偿损失的,法律予以支持。

由于之前盗刷的13笔,和这次盗刷是同一个地方,可以推断女子此前被盗刷属于事实。

回归到本事件中,女子曾经丢失过银行卡和身份证件,导致了财产受损的风险加大,并且,女子每次都收到了盗刷信息的提示,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没有注意此消息,导致前后被盗刷13笔,加大了自己的经济损失。

《银行卡规定》第七条规定: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应予支持。

试想,如果被盗刷第一笔就被发现,女子再及时冻结账户,损失也就会大大减少,所以,女子自身确实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合上述:女子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承担40%的损失,银行没有保障好顾客的财产安全,承担60%的经济损失。

这个结果,对于当事双方可能都不会太满意,女子平白无故损失了68000元,而银行也因此赔偿了1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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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通过本事件也提醒大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卡和密码,还有自己的证件。

并且,如果出现了类似事件,一定要先报警,尽量第一时间可以通过民警找回损失,如果没有找回损失也不要紧,还有银行呢。

想找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你需要收集相应证据,能证明卡当时确定在自己身上,这种情况,你可以持卡到银行存上一百元;第二,证明自己在本地,而非在盗刷地,你可以第一时间报警,出警记录就可以帮助你证明这一点。

希望大家都可以应以为戒,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大家对女子的17万存款不翼而飞,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