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是一种丑陋的社会现象,不仅跟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相悖,败坏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而且还存在传播性病、艾滋病的风险,危害性不容小觑!

案情回顾

广西贺州女子韦某球,出生于1981年。早在2010年7月,韦某球因为感觉身体不适,经常无故发热,而且是高烧持续不断,并出现四肢无力、消瘦等症状,于是到当地医院进行检查。经过疾控部门确认,韦某球被确诊为艾滋病,并在疾控部门的指导下,服用免费药物进行控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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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江浙一带经济发达,收入较高,经人介绍,韦某球来到了江苏南通通州区一家养生馆。韦某球与养生馆老板洽谈,由养生馆提供场地,并负责收取费用,韦某球每交易一次,提成220元到230元不等的费用,每天一结。

韦某球是当年11月4日来到养生馆的,12月28日被查,包头包尾55天,一共交易了247次,共计获利5.258万元。

处罚情况

到案后,韦某球交代了上述违法事实。公安机关调取了韦某球的就医记录,并带其到当地疾控中心进行检查,确认其患有艾滋病的事实。

另外,公安机关对当天交易的几名男子进行了取证,韦某球的供述得到了他们的证实,他们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养生馆老板也因容留卖淫罪而被另案处罚。

案件移送起诉到了法院之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韦某球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予处罚。考虑到韦某球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以传播性病罪,判处韦某球有期徒刑3年,违法所得52580元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韦某球以牺牲他人健康为代价赚钱,不仅在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而且还受到了刑罚的制裁,这是其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如何认定当事人为“明知”?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60条规定的“明知”:①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患有严重性病的;②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③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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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韦某球在疾控部门有备案,且定时领取免费治疗的药物,而且她自身也知道艾滋病的危害以及传播路径,所以可以确认其为“明知”。

2、艾滋病算不算性病?

虽然刑法360条没有列举艾滋病为严重性病,但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所以,从法律上讲,韦某球的行为是符合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的。

3、韦某球有没有造成他人感染?

就目前已知的证据来看,尚未有人因为韦某球而感染艾滋病毒。如果韦某球将病毒传播给他人,否则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否则最后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