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40岁母亲关大姐遇到一位自称是消防大队长的男子,称可以帮忙筹钱治病但要陪睡,被关大姐拒绝后便辱骂母女二人称要强奸她。

因21岁在读初二的女儿患病被老师嘲笑出现精神疾病,起诉学校获赔37万但始终没拿到钱。此时关大姐被查出心脏病,不堪重负下在网上求助。一名自称消防大队长的男子不断关心她,让她相信自己是大队长,而且多次以自己有关系、是消防局长侄子等来帮助关大姐,甚至说可以动用红十字会关系给大姐补助。

大姐感激时,男子不断暴露本质称想要救女儿就要陪睡,让干啥就干啥。遭到大姐拒绝后,男子威胁到要强奸她,甚至是恶语威胁用身份证上地址找上门。大姐很恐慌立即找记者在消防局调查发现并无此人,报警后得知男子仅25岁冒充大队长想博得大姐信任后发生关系。最终男子被行政拘留5天。(来源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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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仪律

关大姐40多岁,女儿也已经21岁了,如果再努努力完全可以当男子滕某的母亲了,没想到25岁的滕某居然在网上冒充消防大队长对本就不幸的关大姐实施欺骗,还想侵犯大姐,真的让人痛心。

网友们很好奇,为什么滕某冒充消防大队长去实施欺骗大姐的行为,最终却只是被行政拘留5天,连刑事犯罪都不是,这是不是处罚的太轻了?

刑法中其实也规定了这种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去试试诈骗的犯罪,通常叫做招摇撞骗罪。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并不是所有的冒充行为都会构成招摇撞骗罪。因为本罪不仅需要在主观上具有骗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还需要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诈骗的行为,至于骗的是钱财还是身子在所不问。除了有行为要求外,还需要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仅仅只有一次这样的行为就不好认定为犯罪。

所以本案中滕某没有被认定为招摇撞骗罪的原因就在于他并没有实施现实的骗的行为,对关大姐的权益也并没有任何威胁,在这种不具有危险可能性和严重性的情况下就不属于犯罪。

但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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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即便滕某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他的行为已经属于违法需要被惩罚,而这种处罚就是行政拘留,但为啥只拘留5天有些不懂,毕竟最高可以拘留10天的。

案件虽然破获了,但关大姐和女儿的救助究竟有没有得到,女儿有病,大姐也疾病缠身,如果仅仅是破案而不对其进行救助,如果再有人来骗,结局可能就没那么乐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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