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其申诉代理人处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1月9日出具答复函,函中提到,该院正在审查办理陈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因立案复查,需要延长办理期限三个月。办理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15日。

2005年3月1日,浙江绍兴一男子陈某某因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陈某某提出上诉,2005年10月25日,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对陈某某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截至今年3月,陈某某已服刑18年,其间,陈某某多次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此前判决书,依法对本案再审立案、重新审理,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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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答复函。受访者供图

19年前的杀人案

杀人案发生在2004年8月7日。

根据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案发前两个月,2004年6月的一天,陈某某的外甥肖某某(另案处理)从湖南老家到绍兴探亲,在陈某某家,他认识了附近村的妇女徐某某。

徐某某与邻居有纠葛,为此,她愿意出1万元钱,让肖某某帮她教训邻居兄弟俩,肖某某答应了,陈某某也表示为此事担保。

这年7月初,肖某某拿到徐某某的8000元钱后便逃走了,此后,徐某某多次找到陈某某,要求他外甥退钱。陈某某就跟自己的妻舅刘某某赶到湖南老家,刘某某找到肖某某,让他还钱,遭到拒绝。陈某某和刘某某先后返回绍兴。

一审判决书提到,陈某某因遭徐某某多次纠缠讨钱,遂生恶念,并准备了安眠药。

2004年8月7日晚8时许,当徐某某再次上门向陈某某要求还钱时,陈某某让徐某某饮用了已投放安眠药的绿豆汤,徐某某饮用后昏睡,陈某某趁机用尼龙绳、编织袋、门帘布捆绑包扎徐某某,并将徐某某和她的自行车搬到妻舅刘某某的船上。

当晚10时许,陈某某叫租住在隔壁的刘某某开船,在刘某某驾驶该船至绍兴南新村附近的大寨河时,陈某某将徐某某和她的自行车抛入河中,徐某某因溺水而死亡。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时年49岁的陈某某于2004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2005年3月1日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

服刑18年多次申诉,最高检出具答复函

一审判决书显示,庭审中,陈某某否认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事实,辩解徐某某是其妻舅刘某某杀死的。

在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中,有人证实刘某某曾向其购买过几十颗苯巴比妥安眠药,也有人证实陈某某于2004年8月7日在社区服务站购买了 10 多颗舒乐安定药。根据绍兴市公安局所作的物证检验报告,死者徐某某胃内容物中有舒乐安定和苯巴比妥成分。

而据刘某某的证言,他为陈某某开船时,看见船头有一个人形的东西,船开到一座桥附近时,陈某某将那样东西推到河里,又拿起竹竿捅了几下,后陈某某告诉他,扔下去的是徐某某。

一审判决书写道,尽管陈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时所作供述前后不一、相互矛盾,但收集在案的证据足以证实其让徐某某食用投放安眠药的绿豆汤,致徐某某昏睡后,将她抛入河中杀害的基本事实。

因不服判决,陈某某提出上诉。他提出,为徐某某买凶打人作担保者是刘某某,用绳子捆绑并将被害人推入河中,都是刘某某所为,还称刘某某的证言不实。其二审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安眠药系谁投放,也不能证明是谁将被害人推下河。

二审判决书显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陈某某提出担保者、杀人者都是刘某某,这仅仅是其一人之说,目前无其他证据印证,也与其原先的供认不符,故陈某某就此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陈某某因琐事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量刑不当,予以改判。

2005年10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对陈某某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后,陈某某因对二审判决不服,多次提出申诉。

2014年11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提到该院经审查,陈某某归案后即多次供人参与作案,所供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被害人胃内内容物、尼龙绳检验报告等证据相印证。此外,公安机关还根据陈某某的交代,在河里打捞起被害人生前使用的自行车。

2016年8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该院认为,二审刑事判决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陈某某的供述与证据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申诉人提出担保人及杀人者都是刘某某,仅系其一之说,目前无其他证据印证,也与其原先的供述不符;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也不足以证明刘某某的证言系虚假证言;原案材料中未发现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申诉人陈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2022年4月,陈某某申诉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蓝天彬、韩磊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刑事抗诉申请书》称,一审、二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为由作出改判,未能说明本案存在何种具体情况,含糊其词,不能让人信服。

“通观本案法院认定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本案事实并未查清,存在重大疑点。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陈某某故意杀人,虽然陈某某在侦查阶段有过三次有罪供述,但系刑讯逼供所得,前后矛盾,且在其后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所作供述均否认故意杀人,因此其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其他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锁链,不能证实陈生夫杀害徐百美的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真凶可能另有其人,很有可能是潜逃多年的刘良徳,至今尚未归案。”抗诉书称。

201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陈某某出具了答复函:“您提出申请监督的陈某某故意杀人一案,我院正在审查办理。因立案复查,需要延长办理期限三个月。办理期限延至 2023年4月15日。请耐心等待办理结果。"

3月2日,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最高检的这个回复非常难得,意味着检察院也可能认为案件存在问题,期待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期待法院启动再审改判。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