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发生一个奇葩案件。男子廖某想要吃鱼,因自家鱼塘面积很大而且水很深,就用自己家中的旧电瓶做成电鱼器电鱼。在电到第一条鱼后拍了个视频发到网上,却被人举报。警方将其查获认定廖某非法使用电网在自家鱼塘捕鱼被处罚500元并没收全部电鱼工具。在网友质疑警方处罚合理性时,警方公开表示在自家鱼塘电鱼也是不行的。此事引起网络巨大的讨论。(法治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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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仪律

这件事情乍一看觉得非常荒唐,廖某在自己家的鱼塘电鱼怎么就成了违法了呢?但是警方明确公开的在视频中表示“在自家鱼塘电鱼也不行”,那么从法律上这样的说法正确吗?

根据《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而警方处罚的依据也是这一条,但不考虑法条的目的强行适用本法是有问题的。

这个法条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渔业资源,防止渔业资源枯竭,是从整体生态环境出发。而廖某作为个人,在具有所有权的鱼塘进行电鱼,是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处分,和生态渔业保护啥关系都没有,以此来处罚廖某确实是存在问题。

当然,如果真的要强调廖某在这个电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话,那就只能看廖某使用的电鱼工具是不是经过批准。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安装、使用电网需要经过批准,如果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电网就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此进行处罚。

因此本案处罚的关键就是要看廖某使用的电鱼设备是否是合法的工具。从本案的报道来看,廖某的电鱼工具仅仅是家中旧电瓶拿出来改造一下,根本就谈不上正式的电鱼设备,充其量也只是小打小闹,如果这样的东西也要经过审批,那真的有些难以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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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警方后期也意识到对廖某的处罚确实不当,已经撤销处罚决定并且当面向廖某表示道歉。事情虽然结束了,但法律问题并没有,如果说廖某对这种道歉不接受的话,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甚至是提起行政诉讼的,这可能也没必要,毕竟徐江儿子电鱼死亡的事实历历在目,还是很危险的,人身安全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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