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许某与白某系好友。2018年许某想投资做生意,由于手头资金紧张,便与白某联系。

白某得知许某筹钱是为了投资生意,二人便合意:白某给许某转30万元,等许某生意开起来后,许某还给白某60万元。第二天,白某就将30万元转给了许某。

2020年年底白某与许某在一次聚餐时,聊到了做生意的事,许某为让白某安心,两人当场补签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白某出借60万元给许某,借期暂定6个月,月息2%,到期本息一次性付清,落款日期为2020年12月20日。

6个月后,白某多次要求许某还款,许某以生意经营失败为由,拒绝。2022年9月,白某将许某告上法庭,要求许某按借条约定还款。

开庭后,许某辩称,白某转给自己的30万元是投资款,不是借款,其次白某也从未向自己转过60万元,就算是借款也不应该还60万元。

那么这笔钱究竟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吗?如果是借款,许某应该向白某归还60万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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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许某和白某达成借款合意后,在许某收到白某的转款时,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就成立并生效了。

本案中白某实际上向许某转款30万元,并非60万元,二人签订的借条中关于出借金额的表示错误,但是不影响许某向白某借钱的意思表示。

因此借款本金应认定为30万元,不应认定为借条中注明的60万元。借条中约定的利息为2%,未超过法定范围,许某应当支付借期内以30万元为本金、月息2%的利息。

最后,法院也判决了:许某十日内偿还白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