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子为公司在2016年作出停止经营、进行清算的股东会决议后,公司未再开展经营活动,处于解散状态。之后,虽然公司先后成立善后小组、清算组并多次制作清算及资产处置方案,但清算组内部至今无法就清算方案的制定及实施达成一致意见,清算工作处于拖延状态。在公司对外尚有多起涉诉涉执案件、清算组工作难以推进的情况下,曹继廉作为公司股东向本院申请对子为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有利于提高清算效率,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故曹继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理曹继廉对子为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清申54号
申请人:曹继廉,男,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刚,重庆圣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家永,重庆圣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子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嘉德大道101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320446773F。
法定代表人:曹继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畅,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曹继廉以被申请人重庆子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为公司)成立清算组后迟迟未履行清算义务,拖延清算,损害申请人与债权人合法利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子为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子为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27日,注册登记机关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碚区分局。注册资本1500万元,注册登记地为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嘉德大道101号5幢。股东为曹继廉、彭渝、冯跃飞、赵延鹏。经营范围为以先进复合材料、新型功能材料、生态环境材料、高性能结构材料、智能材料、新型建筑及化工新材料为代表的新材料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相关产品研发、制造、销售;机电设备、模具、机械设备、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范围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经营}。
2016年7月3日,子为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自本决议签署之日起公司停止经营进行清算并成立善后小组负责善后工作,2019年9月12日,善后小组制作《关于资产处置和清算事宜的方案》;2019年10月27日,子为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成立子为公司清算组,由股东曹继廉、彭渝、冯跃飞、赵延鹏组成清算组成员,曹继廉任清算组召集人;2019年12月16日,清算组召集人曹继廉发布《关于清算事宜的征询意见函》,向清算组成员征集相关清算事宜的提案,之后,清算组成员曹继廉制作清算实施方案、彭渝制作清算及资产处置实施方案,上述实施方案均未获得清算组通过。
另查明,子为公司在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及多起诉讼执行案件。
审理过程中,曹继廉、彭渝、冯跃飞、赵延鹏等人均认可清算工作无法推进的事实,同意由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重庆破产法庭集中管辖在全市区、县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子为公司在2016年作出停止经营、进行清算的股东会决议后,公司未再开展经营活动,处于解散状态。之后,虽然公司先后成立善后小组、清算组并多次制作清算及资产处置方案,但清算组内部至今无法就清算方案的制定及实施达成一致意见,清算工作处于拖延状态。在公司对外尚有多起涉诉涉执案件、清算组工作难以推进的情况下,曹继廉作为公司股东向本院申请对子为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有利于提高清算效率,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故曹继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理曹继廉对子为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裁定如下:
受理曹继廉对重庆子为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来源 | 破产重整那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