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浙江宁波一名60岁老人在中通快递分拣中心工作,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家属称中通公司不认可死者是因工死亡,只愿意赔付意外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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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宁波人社局表示,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60岁以上人群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退休不属于劳动者,参加商业保险的按商业保险赔偿;另一种是没有养老金,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人群需要认定是否为工伤,如果是,将按照正常流程赔偿。

中通快递方面回应:“对于网点员工的意外离世,我们深感痛心。目前警方已经介入处理,浙江省管理中心高度重视,成立工作小组,会以合法合理为基础,与家属协商相关善后事宜。”

嘉宾:邓羽茜

云南上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五华区、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方弘:前段时间,我的婶婶在清扫马路的时候,被货车撞折了几根肋骨。因为也是60岁刚出头,公司也说婶婶不属于劳动者,不算工伤,赔不了。为什么说60岁以下才属于劳动者,60岁以上就不属于劳动者了呢?

邓羽茜律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正常情况下女职工50岁退休,男职工60岁退休。但要认定是否为工伤,不是由任何一个公司或者劳动者自己就说了算的,首先需要认定劳动关系。在确定有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而在认定劳动关系的这个阶段又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是受伤人员在受伤时超过退休年龄并且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则双方已经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基本不会认定是劳动关系;

第二种是受伤人员退休前就在该单位工作,一直工作到退休年龄后受伤,并且尚未享受退休待遇,则在能够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况下,会被认定是劳动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了。但如果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那么所受的伤害就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同样可以先向聘用单位主张赔偿,但这个时候适用的赔偿标准就不是工伤的鉴定和赔偿标准了,而是普通人身损害的鉴定及赔偿标准。

方弘: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到: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有媒体评论说,政策保障不能寒了人心,您怎么看?

邓羽茜律师:近些年,因为老年人再就业现象越来越普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引起纠纷的事件也越来越多。从劳动仲裁、法院审理的结果来看,其实已经越来越注重考虑社会现实问题了。

从现在已有的很多相关案例的结果来看,达到退休年龄前就在单位工作一直工作到达到退休年龄后,却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的,只要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情况,基本都能够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进而认定工伤。

由此可见,无论是政策方面还是司法裁判方面都在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进步,但是所有的政策及法律的修订都会存在滞后性,相信未来的政策和法律都会充分考虑老年人再就业这样的社会现实情况而作出明确的调整。

方弘: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显然不如年轻人,因此在工作中风险会更大。用工单位之所以愿意用老年人,大概也是因为用工成本低的原因。如何在利益和人性关怀方面寻找平衡点,这也考验立法者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