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燕1982年出生,2014年12月被选举为滨州市滨城区市东办事处西王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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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夏,滨州市政府建设大唐连接线三期工程设计热力管线,途经已拆迁完毕的西王村老村盘及部分耕地,并成立“滨州市滨城区防汛与供热工程建设指挥部”,起初,由郝某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2016年9月30日,王海燕、市东办事处政通社区、热力公司代表、西王村部分村民均在场,清点了热力管线所经西王村老村盘以北耕地上的地上附属物的数量。后经计算需赔付数额为18293元。

2016年10月,部分村民获悉热力管线经过西王村后,在西王村微信群中商议管线经过谁家已拆迁的宅基地,谁家就出面阻拦施工,以获取不当利益。时任村主任的王海燕身怀有孕,为提高威望,在西王村微信群内唆使村民阻拦施工,届时她将代表村委会出面给施工者施加压力,为村民谋取不当利益。

10月20日,施工队伍施工至西王村,被村民阻止,王海燕获悉后到场,出面阻拦施工,郝某的施工队伍被迫退出,由任某的队伍施工。任某为顺利施工,向王海燕妥协,答应热力管线经过宅基地的每户赔偿1000元。2016年10月23日,任某向23户村民共支付现金2.5万元。

几天后,西王村村民又以未对树木赔偿为由阻拦施工,索要树木赔偿款,王海燕出面向施工方施加压力。四环五海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被迫向王海燕支付树木赔偿款89650元,王海燕向村民分发。

王海燕没有想到,孩子出生后自己却因此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取保候审。孩子哺乳期满后,她被逮捕,被羁押730天后取保候审。

一审法院认为,王海燕利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身份,以维护村民利益为借口,带领及纵容村民以阻拦施工方式强行索要财物,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财产权益,更妨害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她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王海燕不服判决上诉。

王海燕的律师认为,王海燕没有强拿硬要任何公私财物,给村民补偿款的发放,都是施工方在场,公开发放的。公司给村民补偿款是自愿协商的,在施工前,热力公司和街道办已经认可要对当地村民实施补偿这一前提,只是补偿金额没有和村民达成协议。且本案中补偿款以“树苗补偿款”发放,经过了相关部门层层把关审批。

王海燕前往施工现场那几次,都是因为村民和施工方起了纷争,村民或者施工方打电话要求她出面协调。现场出现一些身份不明的青壮年人员,王海燕出面协调,协助化解农村基层纠纷,这些行为合情合理也是尽其职责。

嘉宾:葛绍山

资深刑辩律师

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方弘:什么行为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葛绍山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方弘:王海燕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葛绍山律师:本案最终以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事实上,王海燕的行为根本不应被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从立法目的上来说,认定王海燕构成寻衅滋事罪也是与立法目的不符的。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分离出来的罪名之一,其行为动机是行为人为追求精神上的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发泄不良情绪等。而强拿硬要意指无理、强行索要,指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行为或一贯作风、行为方式对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某种压力,迫使他人在无奈的情况下主动交出自己的财物。

强拿硬要一方面显示出行为人的取财目的,另一方面则反映行为人意欲表现的流氓习气,而后者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立法规制本意。寻衅滋事行为人实施强拿硬要的起因具有随意性,通常将其行事习惯与其取财目的相结合,所选择的犯罪目标、作案对象,甚至法益所遭受损害的程度均具有不确定性。此种不确定性与寻衅滋事罪的立法目的一致,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在犯罪行为、结果上的表现,则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

从犯罪构成上来说,当事人的行为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显然,在本案中当事人并没有实施任何寻衅滋事行为,正常索要补偿金、赔偿金是当然不能被认定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本案也没有造成破坏社会秩序的结果,即不存在“随意性”和“图财性”。比如,在给村民的补偿款的发放时,是有施工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公开发放的,其个人也并未从中牟取任何利益。同时,在事发前,双方就已存在纠纷事实基础,即对于补偿事宜双方已经认可,只是针对具体补偿金额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已,因此对于金额的多少必然会产生协商过程以及存在意见不统一时的纠纷状态,但无论如何村民对于获取补偿的诉求都是正常且合理的,手段方法也都是合理合法范围之内的。

那么纵观本案,当事人及村民在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下阻拦施工索要自身合理补偿金,实属事出有因,那么对于补偿金的获取就不能认定为无故索取、或者强拿硬要。那么再进一步,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施工方支付补偿金,就更不能被认定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本案是由征地拆迁引起的纠纷,村民和办事处、施工方之间的补偿纠纷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处理,但非要以刑法进行规制,显然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从刑法体系角度来说,寻衅滋事罪是以特殊的”口袋罪“方式存在,其目的虽然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但目前司法实践中该罪名体现出来最大特点和问题是”认定模糊“模糊就导致法律适用的任性与随意。在某种意义上,它赋予执法机关以绝对的权力去任意扩大解释“寻衅滋事”,恰如本案中对王海燕的指控:一审法院将双方自愿协商评价为强拿硬要、将热力管线经过宅基地对每户赔偿以及树木赔偿评价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自主维权评价为阻拦施工、施加压力、将动员村民评价为拉拢人心提高威望;最终再结合每户赔偿1000元、树木赔偿款89650元,以总额远远超出1000元数额的立案标准,最终作出有罪判决。

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模糊的法律会让人无所适从,进退失据,投射到整个社会层面便成了失序和动荡,更是会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希望执法机关严格法律适用,始终保持审慎态度,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方弘:现实生活中,寻衅滋事的案件非常常见。比如,因为对某个事情不满,一些人聚在一起到政府部门反情况,或者在执行现场进行理论,就容易涉嫌此罪名,您认为我们普通人如何避免涉嫌此罪?

葛绍山律师:刚刚我们聊到了司法实践中该罪名体现出来最大特点和问题是”认定模糊“,模糊就导致法律适用的任性与随意。所以说,这个问题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学术界均颇有争议。可以说这个罪名的模糊性、随意适用性困惑着当前大多数社会群众,甚至很多刑辩律师对此罪名的司法认定也颇有异议。

2022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律师、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律师分别提交了议案和提案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而在学术界,以北大车浩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为代表,也在力主废除该罪名,车浩教授直言“寻衅滋事罪是用来打流氓的而非耍流氓的”。罗翔教授更是直言本罪名几乎已经成为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代名词了。无论是律师界还是学术界,主张废除的寻衅滋事罪的理由无一不指向该罪名规定的模糊性和认定的随意性。

事实上,我们这个问题中的情形属于可能涉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一情形。首先,反映情况或投诉维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必须严格界定行为尺度,避免聚集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更不能肆意破坏公共财物或妨碍政府部门的正常办公秩序。简单来说,遇事冷静处理,切莫逞强耍横、无事生非。虽然这么说,但现实中,依然很难规避寻衅滋事的刑事风险。

鉴于此,我还是简单列举以下几种常见寻衅滋事的类型,帮助大家稍加理清行为界限,避免涉嫌此罪。

(一)无事生非型: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 、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是指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是指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除了上述几种情形外,还要注意网络不当言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毕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如,浙江台州等地正在遭受台风“利奇马”自然灾害肆虐,南京一网民却在微博谩骂侮辱受灾地区和市民,最终被警方刑事拘留。

如,仁寿县公安局富加派出所发生一起个人极端案件导致2名警察重伤牺牲。事发后,整个仁寿举城哀伤,而微信平台上,一位昵称“高山流水,川流不息”的网民在名为“和谐中铁”的微信群内发布辱警言论,其发布的辱警言论涉及广泛,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还有“蜡笔小球”侮辱先烈寻衅滋事案等等。

方弘:一审法院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以王海燕犯寻衅滋事罪为由,判处2年有期徒刑。王海燕不服判决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期间,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22年11月21日,法院作出决定,向王海燕支付国家赔偿金共计378818.2元,包括羁押王海燕730天人身自由赔偿金29881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明明是给村民维权,却面临牢狱之灾。其实,有些案子的审判,并不需要司法人员有多么专业的见解,更多的是需要他们有人情味儿,同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