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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女逃婚事件追踪:当地妇联关注,强迫结婚涉罪

“16岁少女逃婚”事件,这两天引发广泛关注。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四川凉山普格县16岁的女孩小苦,其父母强行将她嫁给当地男子,并收了26万元彩礼,小苦选择出逃广东打工,结果被男方家人强行带回,途中她谎称上厕所,在广西百色市田东县报了警。

在警方、民政、妇联等部门介入之后,她本该摆脱身不由己的命运是不是?但这些部门的操作却让人傻眼了——在进行耐心劝解和心理疏导以后,将少女送回了那个将她强行出卖换取彩礼的原生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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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说得好,才出虎口、又入狼窝。

当地工作人员云淡风轻地表示,已帮助女孩“平安回家”;对于女孩回家后是否仍会被迫出嫁等情况,则表示“到时候会继续跟进”。字里行间,俨然迎来了大团圆结局,而在工作人员眼里,圆满地解决问题成了一件值得表功的事情。

问题是,这难道真的只是一起简单的彩礼争议,以至于简单调解一下,让女方把彩礼退回去,说服男方让少女回家,让女孩和父母重归于好就完事了?

当然不是。少女逃婚事件,绝不是一起简单的私人彩礼纠纷,事件的性质要恶劣的多,甚至涉嫌违法犯罪。“各回各家、各找各妈”的轻飘飘处理结果,和“和稀泥”没有任何区别,更是将少女进一步推向深渊。

先说其父母。婚姻自由,这是最基本的权利。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小苦只有16岁尚未成年的前提下,未征得其同意就将她嫁人,是典型的包办婚姻,而未成年和包办婚姻两点都已触犯法律红线。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则明确写道,“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其父母是小苦的监护人,但监护人的意思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而不是说可以自由处置,想怎么支配子女就怎么支配,想剥夺其婚姻自主的权利就可以随意剥夺。

在报警获救后,小苦说“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啊”,绝望之情让人心酸。为了换取彩礼而将女儿嫁人,这和卖女儿已经没有本质区别了。

而当地部门在接到求助后,不仅不纠错,依法惩处父母的违法犯罪行为,反而将小苦继续送回原生家庭,本质上是在纵容其父母打着家庭的旗号来作恶,来粗暴地干涉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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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男方,既然小苦不同意,且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哪怕付出再多的彩礼,都没有强制娶回家的理由。婚姻不是人口买卖,彩礼不是卖身契,不是花了钱就必须得到人。

关于婚姻,《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四十六条明确提到,“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男方打着付了彩礼的名义,强迫少女同意与其结婚,尤其是去广东强行带人的过程中,如果存在着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形,同样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如果小苦透露的细节全部属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框定,这将是一起性质极为恶劣、严重的包办婚姻类违法犯罪行为。

首先,二人的婚姻没有法律效力;其次;双方家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该依法惩处,而不是把它归于“家事”不予介入;再次,对小苦的解救,绝不是简单的送回原生家庭,不提供任何有效的保护了事。

最讽刺的是,我们一方面喊着要移风易俗,用各种红头文件管束彩礼,摆出一副和天价彩礼陋习战斗到底的姿态,一边面对高价彩礼“买人”的胁迫婚姻行为,却又表现出了极大的宽容。

对陋习到道德洁癖般的零容忍,和对包办、胁迫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宽纵,到底是如何并行不悖的?在某种程度上,这解释了小苦苦难命运的根源,如果法律对此网开一面,又如何制止那些卖女儿的冲动呢?

正是因为法律的宽容,在温情脉脉的家庭外衣下,才会上演如此令人愤懑的剧情。叛逃失败的小苦被送回原生家庭,这和婚姻中被家暴的女性,得不到法律的救济一样,都是法律之耻。

值得一提的是,在工作人员介入以后,小苦对他们说,“如果没有遇到你们我都不知道怎么办,也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反正感谢你们”。

我相信小苦是真心实意地道谢,但小苦的命运就此改写了吗?那个出卖她的原生家庭,会原谅这忤逆的一切吗?说实话,我很难乐观地给出答案。

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和稀泥式的处置下,哪怕小苦摆脱了这桩强迫的婚姻,在不远的未来,一定还会有更多无法掌控自己婚姻的“小苦们”,在原生家庭中苦苦的挣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