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重庆渝中区的冯女士到九龙坡一家超市购买了5袋50斤装的大米,付完款还没把大米拿出店外,销售人员就发现这些大米已过质保期。店员提出退换,但冯女士要求十倍赔偿。双方等待超市负责人前来处理。不一会儿,一名拿着铁锹的男子过来,没说几句,就开始挥舞铁锹,用木把击打他们。
超市表示:女子是一个打假团队,不是第一次来索赔了,是明显的职业打假人。那么,职业打假人允许存在吗?
对此,不同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职业打假人专职打假可以督促生产经营者加强食品质量,有利于国内食品安全发展。但是也有人认为职业打假人其目的并不是促进食品安全,而是借着打假去牟利。
如果职业打假人利用打假进行敲诈将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发现消费产品存在瑕疵时,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部分职业打假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维权之名索取他人钱财的,这些职业打假人索取的金额远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已非正常的消费者合法维权的行为。实际是打着维权的旗号,假借消费者索赔的名义,以检举、揭发的手段相威胁,达到自己勒索财物占为己有的非法目的,构成犯罪,即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先不讨论冯女士是否为职业打假人,单单超市用铁锹打人的行为就是违法的。所以现实生活中,消费者遇到过期的食品,维权是正确的,但不能借此勒索;超市面对职业打假人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而不是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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