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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信息平台披露,山东阳光融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立案日期:2023年02月16日、案号:(2023)鲁0791执401号、执行标的(元):2543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312876714L。

资料:

山东阳光融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人民医院 法人:高永梅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医疗服务;依托实体医院的互联网医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医院管理;养老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停车场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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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穿透图)

《山东阳光融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张宇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山东阳光融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融和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张宇、李文芹、张习光、张习明、张秀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791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光融合医院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驳回张宇、李文芹、张习光、张习明、张秀升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宇、李文芹、张习光、张习明、张秀升承担。

......(略)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阳光融合医院应否向张宇等赔偿案涉损失。根据阳光融和医院提交的长期医嘱单记载,张某某的发病时间是2019年8月3日19时30分,2019年8月3日19时54分才持续低流量吸氧;且张宇等人与阳光融合医院工作人员李云峰的录音中,李云峰也认可医院的吸氧设备损坏,没有给张某某吸上氧。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在患者张某某病情发生变化时阳光融和医院未能给予及时充分吸氧,且阳光融和医院的案涉病案记载确有不规范之处,一审法院据此酌定阳光融和医院对因张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阳光融和医院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阳光融合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明显不当,程序合法,二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天眼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