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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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鞍山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陈志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陈志刚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与他人串供,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钱款,违规向领导干部赠送钱款,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为谋求职务提拔调整向他人赠送钱款,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为亲属在承揽工程方面谋取利益;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陈志刚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陈志刚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辽宁省鞍山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陈志刚(副厅级)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陈志刚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陈志刚,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辽宁大连人,1993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委党校研究生。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原局长、督察长
1987.09--1989.09大连市人民警察学校公安专业学习
1989.09--1993.07中国人民警官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93.07--1994.07大连市公安局政治部宣教处工作人员
1994.07--1996.08大连市公安局政治部宣教处科员
1996.08--1998.08大连市公安局政治部宣教处综合科副科长
1998.08--2002.02大连市公安局政治部干部处三科科长(其间:1998.09--2000.12辽宁省委党校行政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2001.01--2002.02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副局长(挂职锻炼))
2002.02--2004.10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副局长
2004.10--2006.11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副局长
2006.11--2011.01大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治处主任
2011.01--2011.11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分局政委
2011.11--2016.03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局长
2016.03--2016.04大连太平湾沿海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提名为瓦房店市副市长人选
2016.04--2018.01瓦房店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大连太平湾沿海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
2018.01--2019.01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副厅级)
2019.01--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督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