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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信息平台披露,寿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立案日期:2023年02月12日、案号:(2023)鲁0783执779号、执行标的(元):882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72224058E。

资料:

据悉,寿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当地重要城投平台。截至目前,公司存续期债券规模45.50亿元,债券只数7只。股东为:寿光市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集团为:寿光城建公司、寿光城投集团。对外投资企业36家。

经营范围:以企业自有资金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国有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市政府授权的城建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安置房建设,商住楼开发,旧城拆迁、改造、开发;承揽:房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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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正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783民初5398号

案件基本情况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偿还借款本金71655.6元及利息3171.6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被告王*、新巨鑫公司、城投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马*抵押的其所有的位于寿光市农圣街以北,菜都路东侧景新园南区4号楼2单元301室的房屋(房屋预告抵押登记证号码:寿房预寿光字第2××3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2日,被告马*经被告王*、新巨鑫公司、城投公司担保在原告办理按揭贷款11万元,还款期限为2025年5月6日。贷款已部分逾期,虽经原告多次催收拒不归还,截止到2020年7月13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1655.15元及利息3171.65元,已对原告信贷资金构成了风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略)

判决结果

一、被告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655.6元及利息3171.6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以后利息以71655.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王*、潍坊新巨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寿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略)

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