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55岁男子魏某甲因琐事与妻子争吵,争吵过程中妻子辱骂魏某甲,引发其不满,随后引发双方肢体冲突,踹踏妻子数脚后,魏某甲外出看别人打麻将,返回时发现妻子已经死亡。经鉴定,其妻子系生前遭钝性外力作用胸部致胸骨及双侧多根肋骨骨折造成胸廓塌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近日,检察院对魏某甲进行了起诉。检方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随后检察院认为,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那么,只要自愿认罪认罚,就可以从宽处理吗?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询律释法
根据《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为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但是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认罪认罚都会从宽处理。法院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是否从宽的时候,会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如果被告人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依法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罚,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不利的,所以司法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被追诉人是否与被害人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
不过,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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