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难道要成为女性就业通行证?

2月10日,广东珠海的一位网友发帖称其应聘电商运营时,被问有无兴趣做私人助理,能否接受潜规则,接受的话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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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网友在评论区回复称已向平台举报。11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会去了解相关情况,聊天内容会去核实,调查核实后会处理。

借就业之名,行苟且之事,法律如何认定?

该公司明目张胆地询问应聘人员是否可以接受潜规则,涉嫌法律规定的性骚扰。性骚扰即是干扰了对方性方面自由的选择,出于性意识的故意,以带有淫秽性或者威胁性的方式,侵害受害者性方面的人格利益,造成其精神上的损害。

该公司询问应聘者能否接受潜规则,相当于给本应平等对待的就业市场中增加了一条隐形规则,即女性接受潜规则才更有可能就业。这对于女性应聘者无疑会干扰其性自由的选择,并影响了其他劳动者获得工作的机会。

关于性骚扰,《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对女性实施性骚扰是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采取投诉,报案以及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针对本事件中的当事人即用人单位,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如若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法律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力度是很大的,但是仍有一些龌龊之人,借着招聘的名号,满足自己的私欲,不仅玷污了求职的风气,自家公司的脸面,其本人也将受到法律的处罚。而我们如果遇到了这类事件,一定要及时留存证据。

职场规范该何去何从?

不久前,一段录音也在网络流传,即网剧《少女神探》导演让女演员“陪睡”可增加片酬的录音。其实,女性为主的就业潜规则问题早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这个问题一直有,且大小案例不计其数,国家虽推出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制止此类问题,但仍有不少苟且之人不顾法律规定,为一己贪欲,轻视女性权益,给就业市场乃至社会都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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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男女对立问题也颇为严重,我相信大多数人是坚持平等观念的,但是总有一些三观极其不正之人,乱发言论,败坏整个社会的风气。

要铲除这些害群之马,需要多平台的共同努力。遇到这类事件的女性应聘者要勇敢地说“不”,留存证据对其进行举报等;用人单位更要将招聘流程公开透明地呈现给公众,不让害群之马有可乘之机;最后相关部门,如招聘网站、公安机关和妇女组织等也要加强监督,形成严密的监督链条,让情色陷阱无所遁形!

潜规则从来不应也不能成为女性就业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