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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春季严打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坚持以“打”开路,组建电诈打击专业队对各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发起凌厉攻势,合成作战、以快制快,打击能力得到提效升级。2月份以来,连续抓获13名“帮信”犯罪嫌疑人,有力打击震慑了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典型案例

案例1

2月1日,分局刑侦大队联合漕河派出所在兖州某小区抓获公安部“断卡行动”推送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贾某。经查,贾某在明知其银行卡被用于非法资金流转的情况下,仍通过某软件联系上家,将身份证、名下三张银行卡及电话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贾某的银行卡非法资金流转共计10万余元,其中涉及诈骗资金1万余元,贾某本人未获利。

目前,犯罪嫌疑人贾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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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月1日,分局刑侦大队联合大安派出所抓获公安部“断卡行动”推送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何某。经查,何某在明知其电话卡被用于发送诈骗短信、彩信及拨打诈骗电话的情况下,仍办理了5张电话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致使一北京受害人被骗,损失5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何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3

2月2日,分局刑侦大队联合漕河派出所抓获公安部“断卡行动”推送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经查,张某在明知其电话卡被用于发送诈骗短信、彩信及拨打诈骗电话的情况下,仍办理了电话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致使一重庆受害人被骗,损失5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4

2月3日,分局刑侦大队联合小孟派出所、西御桥派出所将涉嫌利用办理对公账户手段进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李某抓获。经查,刘某与李某于2022年5月份在兖州区办理工商登记并注册对公账户,在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不得将账户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将其二人的营业执照、银行结算卡、网银U盾及绑定电话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二人对公结算账户流水达330余万元,致使多地受害人被骗。

目前,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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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2月3日,分局小孟派出所联合刑侦大队,将贵州省贵定县公安局上网追逃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经查,刘某通过某软件联系到“黑网贷”上家,对方称为其办理黑户贷款,后刘某在兖州办理银行卡、注册工商等登记,在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不得将账户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将相关资料提供给上家,后其银行卡流水60余万元,刘某获利3000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移交给贵州省贵定县公安机关。

案例6

2月6日,分局刑侦大队联合小孟派出所将涉嫌利用办理对公账户手段进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姜某抓获。经查,姜某在明知个人工商登记及对公商户不得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多次在兖州为他人代办理相关注册业务,并将相应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结算卡、网银U盾、电话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其中多个账户涉案,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姜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7

2月6日,分局刑侦大队联合新驿派出所在天津市西青区抓获电诈犯罪嫌疑人李某。经查,李某在明知其银行卡被用于非法资金流转的情况下,仍通过某软件联系上家,按照上家要求进行非法资金流转。李某的银行卡非法资金流转共计58万余元,其中涉及诈骗资金5万元,本人非法获利4000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案例8

2月7日,兖州分局刑侦大队联合龙桥派出所在湖北省汉川市抓获电诈犯罪嫌疑人刘某。经查,刘某在明知他人可能会用其银行卡从事“跑分”洗钱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该卡银行流水94万余元,刘某本人未获利。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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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2月8日,分局刑侦大队联合漕河派出所在兖州城区一旅社内抓获临沂市沂水县公安局上网追逃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经查,黄某在明知他人可能会用其银行卡从事洗钱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实名办理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该卡银行流水380万余元,黄某未获利。

目前,该犯罪嫌疑人已被移交沂水县公安局。

案例10

2月8日,分局刑侦大队联合兴隆派出所抓获公安部“断卡行动”推送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嫌疑人张某。经查,张某在明知他人可能会用其银行卡从事洗钱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实名办理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该卡银行流水170万余元,张某某获利2500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11

2月8日,分局刑侦大队联合小孟派出所在兖州一社区内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杨某。经查,杨某在明知他人可能会用其银行卡从事洗钱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实名办理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该卡银行流水200余万元,杨某获利6000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12

2月9日,分局刑侦大队联合西御桥派出所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邹某。经查,邹某在明知其银行卡被用于非法资金流转的情况下,仍通过某软件联系上家,按照上家要求进行非法资金流转。邹某的银行卡非法资金流转100万余元,其中涉及诈骗资金6万元,本人未获利。

目前,犯罪嫌疑人邹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13

2月9日,分局九仙桥派出所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吴某。经查,吴某在明知他人可能会用其银行卡从事洗钱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实名办理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该卡银行流水105余万元,吴某获利3000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近年来,不法分子以轻松赚外快等名义向他人借用电话卡、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卡)、手机卡的行为不仅对个人身份信息、财产安全造成隐患,以此获利的行为更可能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面临法律惩戒。

民警提醒广大市民

不要被眼前的蝇头小利迷惑了双眼。切莫贪小惠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进行转账,为不法分子犯罪行为提供作案工具,成为他们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