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了一名三次酒驾的女司机,驾驶人胡某将被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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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晚,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东城中队民警在一桥南路段设置酒驾整治临时检查点,开展春运交通秩序整治。
2月8日0时35分许,一辆车牌为湘J8Q**7号的小型轿车途经检测点时,民警发现其行迹可疑,随即示意该车靠边接受检查。当打开车窗时,执勤民警闻到驾驶人胡某身上有一股浓郁的酒味,随即对其进行筛查。
当民警准备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时,驾驶人胡某却以打电话为由拖延检测,民警随即上前阻止并强制要求胡某配合检测。
经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胡某进行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51mg/100ml,属酒后驾车违法。

当民警在信息查询时惊讶地发现胡某此次为第三次酒驾。
其第一次于2020年4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楚江中队查获,被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第二次于2022年1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楚江中队查获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吊销驾驶证、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次为胡某因第三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被东城中队查获。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胡某因酒驾、无证驾驶违法,将被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并处25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