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次来看病没达到门诊报销的起付标准,这次看病起付钱咋算?""平时在社区医院看病已经花了几千元钱,这次来大医院看病‘门槛费’还得从头算吗" …… 我市今年启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之后,市民在门诊看病报销覆盖面更广。对于门诊医保起付标准的问题,成为许多患者关注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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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生诊疗过程中发现,一些患者对政策有认知误区,以为自己之前在社区医院看病的起付线,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门槛费’,只适用于‘小医院’,‘大医院’是‘不认’的。"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保险与物价部部长高南南告诉记者,按照我市今年的医保新政,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各级医院多次就诊,不是每次都需要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而是多次累计计算年度起付标准,医保系统会自动记录,累计达到对应级别医院年度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医保就会开始报销。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大连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在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检查、治疗等费用,可按政策由医保统筹基金进行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支付上限为 1.2 万元。职工门诊统筹报销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确定:级别越低,起付标准越低,患者个人承担的费用越少。各级医院的年度累计起付标准分别为: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中心医院、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1000 元,其他三级医院 700 元,二级医院 500 元,一级医院 300 元。

以职工医保参保患者王某一年内多次门诊就医为例:

王某在一级医院首次就诊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200 元,未超过起付标准,全部由个人自负;

王某第二次又在一级医院就诊发生医疗费用 300 元,第二次就诊时已达到一级医院年度起付标准 300 元(第一次 200 元 + 第二次 100 元),第二次在一级医院就诊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 200 元费用按照 70%(在职人员标准)报销 140 元;

王某第三次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发生医疗费用 1500 元,个人需要继续负担医疗费用至该医院起付标准 1000 元(第一次和第二次合计 300 元 + 第三次 700 元),超过该院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用为 800 元(1500 元 -700 元),按照 50%(在职人员标准)报销 400 元;

王某第四次在任何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内就诊时,均不需要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直接按比例报销医疗费用。

有市民询问,没有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能享受门诊报销待遇吗?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够累计到门诊统筹的年度起付线吗?市医保局回复,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出现中断缴费情形时,在断缴期间是不能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同时,其间发生的医疗费也不会进行起付标准的累计。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应按时缴纳医保费,同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是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断缴期间是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继续缴费后,在缴费次月可以继续享受医保待遇。这里也提醒在职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要关注自己的医保缴费账户,确保按时足额缴纳保费。这样在需要报销的时候,才能享受到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只有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可以累计进入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不包括乙类先行自付的费用和保外的费用。参保人员按比例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也不累计进入起付标准。

半岛晨报、39 度视频记者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