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97岁周阿婆一生未育,丈夫过世,由于房屋动迁,周阿婆死后留下550万遗产。临终前10个月,她以签订《遗产扶养协议》的方式,将其名下全部财产赠与给了一位侄子。其他五位侄子侄孙不干了,闹上公堂,案件一波三折,二审法院作出了改判!

周阿婆明明签订了协议安排好了财产,为何还会引发侄子侄孙闹上法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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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阿婆一生没有孕育子女,在世的亲人只有五名侄子侄女和一位侄孙女。2019年,周阿婆常年居住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周阿婆和侄子周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写明:“甲方(周阿婆)今后的生活起居,衣食住行全部由乙方(周某)负责安排照料。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将甲方送往养老机构照护,并由乙方支付养老机构的所有费用。”“在乙方妥善处理完甲方身后一切事务后,甲方所遗留的一切财产、单位支付的抚恤金、丧葬费等均归乙方所有。”这份协议为打印件,在协议下方,留有周阿婆和周某的手写签名和捺印。此后,周某称他帮助周阿婆入住至养老机构,对其进行定期探望。周阿婆过世后,周某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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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周某认为,自己理应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周阿婆名下的全部财产。

而其他的几名子侄认为,根据养老院的相关记录,以及医院的相关记录,在和周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周阿婆已处于神志不清,无法正常理解他人意思表示,无法真正表达自己意愿的阶段。况且,周某和周阿姨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打印协议。协议签订时,无任何录像记录、律师见证或公证机构文书佐证,无法确认是周阿婆本人所写,更难以证实周阿婆在这份协议上签字是真实意思表示。此外,周阿婆生前的退休工资,足以支付她在养老院的费用。周某并未尽到对周阿婆的扶养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前后,周阿婆处于记忆力减退、精神萎靡的状态,因此很难确认其在《遗产扶养协议》上的签名是真实意思表示。且自签订协议到周阿婆去世,仅有10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周阿婆一直由护工照顾,大部分费用由保险报销,其余由周阿婆名下的财产和工资支付,说明周某未按《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最终,一审法院判定,周某可继承40%的遗产,其他子侄共同继承60%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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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后,周某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作出了改判,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周阿婆的文化水平,以及周阿婆和几名子侄的生前关系,《遗赠扶养协议》是周阿婆真实意思表示。周某按照协议履行了对周阿婆的生养死葬义务,周某照顾周阿婆的时间长短,并不影响对其履行义务的认定,应当尊重周阿婆的意愿和其享有的财产处分权,并对本案涉案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予以认可。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周阿婆名下的逾550万元遗产由周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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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话说

本案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问题成为遗产去向的关键,那么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怎样签订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呢?一起听听律师怎么说。

遗赠扶养协议是什么?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互为权利义务的协议。遗赠人生前享有受扶养的权利以及生前不处置约定财产及死后遗赠的义务,扶养人需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在遗赠人死亡后获得财产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法定继承的效力,也与遗赠、遗嘱具有本质的区别。作为双务协议,一旦成立生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遗赠扶养协议为要式法律行为,需要以书面方式作出。一份合格的遗赠扶养协议需要由有效的协议主体、完整的权利义务、详实的协议解除等内容,但是对于协议是否需要本人手写、是否需要见证人等法律并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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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与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里的组织既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但是法定继承人不得作为协议主体。另外,扶养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有扶养的能力。

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谁的效力优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当继承发生时,依照的优先顺序应当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协议,也不同于一般的遗赠,属于双务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但是如果出现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况,如扶养人无法履行扶养义务,约定遗赠财产灭失等,一方可以要求撤销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牟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作为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的遗赠扶养协议,互助互爱、包容兼爱是维系这份协议的纽带。双方除了在协议中约定详细的内容外,在较长时间的履行期内,也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以便于协议真正发挥其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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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局律工处

法律分析: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雷雅妮 应静

法律分析: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 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