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深圳,发生一起令人十分愤怒的案件。一女子盛某与男友徐泽平通过某APP认识,后来两人确认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在一起。可不曾想,男子徐泽平因为某事发生争执,随后用刀对女友盛某实施砍切。事后,男子徐泽平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发当时,女子盛某与男友徐泽平系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在男友徐泽平家中。一天,两人因为家庭琐事,随后发生争执,之后两人发生厮打。

男友徐泽平随后从厨房里拿起一把菜刀,随后朝女友盛某脸颊、颈部砍去。女友盛某接着发出惨叫的声响,并流失了大量血液。

男友徐泽平见状,随后紧急将女友盛某送往医院就诊。

在医院时,医生发现情况异常,随后想要报警处理。在医生报警前,盛某表示自己信佛,在徐泽平面前发过誓不会报警,怕会有报应,于是要求医生不要报警。不过,医生认为男子的行为比较危险,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于是,医生还是选择报警。

警方随后介入案件处理。后经鉴定,盛某伤情系轻伤一级。警方随后对男子徐泽平进行刑事立案。

案发后,徐泽平家属向盛某赔偿55000元,盛某出具刑事谅解书,对徐泽平的行为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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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案中徐泽平的行为是如何定性和评价的?

1、徐泽平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就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注意: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其次,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不能以本罪论处。也就是说,只有达到轻伤以上的,才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徐泽平因为家庭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徐泽平的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量刑指导意见指出,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

具体到本案中,徐泽平的行为,看不出存在自首的情节,但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案件的情况,且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

其次,案发后,徐泽平积极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治疗,并积极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可以对徐泽平进行一定比例的从轻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徐泽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对作案工具——菜刀,给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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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小璐

复核:夏靖

来源:广州律师吴国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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