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是要付出代价的!”浙江,诸暨。一名女子在某快捷酒店内,短短2个小时之内,接客3人,收入1501元。因构成违法,4人皆被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春节之后,各行各业都开工,回家过年的人们也都回到了工作岗位,从事皮肉生意的蒋某某也不例外。蒋某某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属于自由职业者,因为她工作场所并不固定,凭着一部手机,随时随地就可以在网络上招揽生意。

2月7日晚上7点左右,蒋某某通过聊天工具跟男子方某某联系上了,经过洽谈,双方达成一致,交易一次,费用500元。随后,在某快捷酒店1827房间内,蒋某某为方某某提供了一次服务,事后,方某某用支付宝转账501元给蒋某某。

2月7日晚上8点左右,男子杨某某通过聊天工具联系上了蒋某某,杨某某表示自己和朋友欧某某都需要服务,希望蒋某某能优惠一点,但蒋某某表示无论人多人少,都是这个价格,杨某某见状,也只好同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随后,杨某某和朋友欧某某先后来到某快捷酒店1827房间,分别与蒋某某发生了一次关系,二人都是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蒋某某。

当地公安机关得到线索,说是某快捷酒店里存在招嫖现象,于是在当天晚上进行突击检查,查获了蒋某某,并通过手机转账记录,顺藤摸瓜查获了方某某、杨某某和欧某某三人。

到案后,蒋某某等四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希望能够得到从轻从宽处理。

卖淫嫖娼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不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且还违法。曾经一段时间,社会上已经没有这种现象,但是后来又死灰复燃,虽然一直被查处,不过却处于禁而不绝的状态。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食色性也”,这是人之本性,有一定的社会需求;另一方面则是跟违法成本相比,收益较大,所以一些人员抱着侥幸心理,从事这个行当。

由于蒋某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分别对蒋某某、方某某、欧某某、杨某某4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十日、十日、十日的处罚。

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没有对他们处以罚款?还是来看看上述规定,上面写的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而不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不是强制性必须要罚款,也要分具体情况而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蒋某某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1501元被依法追缴。

违法必被查,足为所有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