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网传一名男子在偷狗后,为了销毁证据将偷狗毒药倒入水里,没想到自己的妻子却因此丧命。目前,警方对男子妻子的死因是否与偷狗毒药相关仍在调查。

据悉,该男子确有偷狗行为,警方根据线索追捕到该男子,男子为了逃避处罚,将用来偷狗的毒药倒入水中,结果引发妻子中毒身亡。

目前只有偷狗男子的妻子一人身亡,但死亡原因与偷狗毒药是否相关仍在调查。

(以上素材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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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网友议论纷纷,人在做天在看,偷狗实在是太过于可恶,这不就遭报应了么,不过让妻子来承受这报应着实太无辜了。

不知道偷狗的人看到这条新闻会怎么想,还敢不敢偷狗了。

从法律上讲,男子的行为可能涉及到两种违法犯罪行为。

首先便是男子偷狗的行为,警方已经表明男子确有偷狗的行为,这也就是说男子涉嫌盗窃,对于男子偷了多少狗,涉及的金额有多大,这需要警方一一调查清楚。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也就是说,如果男子偷狗的价值达到1000元以上,就已经涉嫌盗窃罪,对男子偷狗的犯罪行为应依法刑事立案追诉。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到本案,男子偷狗的价值属于待证事实,在查明后可根据具体数额来对男子定罪量刑。

其次,网传男子将毒药倒进水里产生化学反应,不幸被妻子吸入气体引发中毒身亡,如果属实,男子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本案中,妻子的死亡想必也不是男子所能预见到的,如果毒药与妻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那么男子就要为自己的过失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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