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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种种因素,部分企业因联系不到股东导致无法注销,时间一长,该类公司变成僵尸企业、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也会受其影响,还有进入国家黑名单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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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不到股东的公司难道只能置之不理吗?最近,面临此困境的许先生就“有苦说不出”。

案情简介

原来,许先生是河南省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该公司于2013年成立后并未有实际经营,债权债务也清算完毕,欲注销该公司,但因股东袁某多年在国外且无法联系,无法召开股东会通过公司解散的决议,一直未能注销。于是起诉到华龙区法院要求强制解散。

案件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但股东袁某持股46.7%,且多年一直在国外,无法联系,许先生无法达到三分之二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的要求,一直未能解散、注销。

如果司法解散首先要通知袁某应诉,再审查是否符合司法解散的条件,袁某多年一直在国外且无法联系,如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成为难题,当事人权益维护遇阻。

提出建议

华龙区法院一直把中央关于僵尸企业尽快退出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法官们进行了认真分析研判,发现:

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存续期间为4年,营业执照载明经营期限至2017年12月6日,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存续期满若无新的股东会决议续期,则公司自动解散。

法官建议许先生自行前去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目前,许先生按照法官的释明,已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了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期数丨1205

供稿丨民事审判庭 陈富申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赵景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