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法治社会,还是应该遵纪守法,可许多人,年纪轻轻,却走上了歧路,最终也付出了以命偿命的代价。

本案发生在福建省泉州石狮市蚶江镇。

罪犯张某,1993年出生,河南人,曾经有抢劫前科。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张某发现被害人汪某(女,殁年18岁)独自居住在福建石狮市蚶江镇公园路某工业区宿舍767室,遂生抢劫的念头,并准备了绳索,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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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0日凌晨,张某通过绳索从967室阳台下滑至767室阳台,后从阳台进入室内,采用捂嘴,持刀威胁,电击棍电击,透明胶带捆绑等手段控制汪某,逼迫汪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1200元。因恐汪某事后报警,张某用房间内的插线板线将汪某勒死,并拿走汪某价值433元的手机一部,后将汪某的尸体搬运至石狮市蚶江大道北侧关公山一垃圾堆旁掩埋。

2017年6月15日,张某因此案被逮捕。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对此案进行宣判,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该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刑事裁定,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2019年9月19日,最高院经复核后依法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审对被告人张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事裁定。

最高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张某入户抢劫并杀人灭口,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9年11月19日,泉州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故意杀人,抢劫犯张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