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般皆有因,一个人一旦触及刑法,就必将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贩毒,制毒,都是极其严重的罪行,触犯此罪者,最高将面临死刑的严惩,可许多人仍然对此视若无睹,屡屡践踏社会规则,由此搭上了自己的性命。

罪犯易某,1977年出生,重庆市云阳县人,案发前租住在广东中山。

2013年7月9日晚上19时许,易某指使聂某(已另案判刑)从重庆乘飞机来到上海,入住上海某酒店,以接应运毒人员并将毒品贩卖给他人,次日20时许,易某指使向某(已另案判刑)从外地将毒品运至该酒店,聂某在酒店门口接应,当二人进入酒店大堂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其双肩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大包和1小包,共计5042.25克。

2016年4月,丁某(同案被告人,已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向易某求购毒品,同月15日,丁某安排万某(已判无期徒刑)从广东中山驾车至东莞市樟木头镇接受毒品,支付给易某毒资15万元,4月17日9时许,万某运输毒品到达重庆市云阳县莲花车站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8大包和3小包,共计7988.71克,同日,公安人员在云阳县双江镇将丁某抓获,同年7月15日,公安人员在广东中山,易某位于东升镇的租住处,将易某抓获,当场从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676.6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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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易某单独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8665.31克,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042.25克。

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易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重庆高院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2021年2月19日,最高院经复核后依法核准重庆高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易某提供毒品、联系下家,指使他人运输、接取、贩卖毒品,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易红兵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