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先生到我市一家饭店就餐,他把车停在饭店门口的停车位上,结果车后挡风玻璃不知被什么东西砸坏。事发后,饭店的保安不仅没有通知丛先生,反而将砸车的东西踢走。丛先生认为在就餐过程中,自己的车辆受损,饭店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遭到饭店方面的拒绝。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停在饭店门口的车被砸坏

2月4日中午,丛先生和朋友到位于沙河口区同泰街的红码头海鲜烧烤吃饭,刘先生将自己的宝马三系轿车停在了饭店门前,“当时门口没有保安,停车位上放着标有饭店名字的路锥,我们挪走了路锥,把车停在了停车位上。”

丛先生几人在店内吃吃喝喝几个小时,下午5时10分左右,丛先生等人结账从店内离开。取车时,丛先生发现车辆的后挡风玻璃被砸坏了。“我确定车玻璃之前肯定没坏,那就是在吃饭过程中被砸的。”丛先生说,他询问饭店的服务员和保安,“对方全都说不清楚。”

车停在饭店门口的停车位,结果被砸坏,丛先生认为饭店有责任,于是他找到饭店的一位经理,“开始这位经理表示,如果能够证实车是在吃饭过程中被砸的,饭店肯定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来另外一位经理又说停车位不是他家的,和他们无关。”

保安发现后没通知顾客

无奈,丛先生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到场后调取了监控录像,监控视频内容着实将丛先生气得不轻。“车辆被砸后,保安很快就知道了,而他非但没有及时通知我,还把砸车的东西给踢走了。”丛先生说,幸好他发现及时,如果把车开走了就更说不清了。

视频资料显示,当时一位保安站在车前,丛先生车辆后挡风玻璃被砸后,保安抬头往楼上看,随后他走到车尾部,看了一下丛先生的车。保安往回走时,脚部有踢东西的动作。保安从停车位离开后,回到了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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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先生说,当时民警询问保安为什么不告知顾客车被砸,为什么踢走砸车的东西,他跟警察说他什么都不知道。“保安把砸车的东西踢走了,我到现在也不清楚车是被什么东西砸的,也不清楚这东西是从楼上掉下来的,还是有人故意扔的。”丛先生认为,他到饭店吃饭,饭店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现在车玻璃被砸坏,保安还破坏现场,因此饭店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丛先生找到饭店的有关负责人,“对方再次强调门口的停车位不属于饭店,可是这些停车位全都用带有饭店字样的路锥挡着,如果不是到饭店吃饭的客人保安根本不让停车。另外饭店的负责人还强调保安的做法跟饭店无关,总之就是饭店没有一点责任。”

对于饭店的做法,丛先生颇为不满,“我是这家店的会员,经常来这里吃饭,车子被砸之后饭店一再推脱责任,这样做真的挺让人寒心的。”

2月7日,记者拨打了当事饭店的电话,想对此事进行采访。记者给工作人员留下了电话,但截至发稿时,尚没有得到饭店方的回复。

律师称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就餐时,停在饭店门口的车辆受损,饭店是否有责任?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他表示,依照《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王金海律师认为,消费者到饭店就餐,饭店负有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客人到饭店就餐,双方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停车服务是就餐服务合同的延伸,看管好客人车辆是饭店的附随义务,同时也是行业惯例。客户车辆受损,虽然不是饭店的责任,但饭店员工在发现后未及时通知客人,未协助客人查明侵权人,说明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饭店在向消费者提供饮食等服务的同时,基于合同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到场所就餐消费者的车辆尽到适当的看管义务,如果发生车辆被损坏等情况,饭店应当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消费者在饭店就餐过程中,车辆受损,饭店方面有义务配合查明车辆被砸的原因。我国《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