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刘勇是一家宠物用品经营者,自己也饲养了一只大型犬,由于手头拮据,平时他主要上网购买廉价狗粮,某日通过电商渠道,花69.9元购买了20斤狗粮,狗食用后竟上吐下泻、吐血身亡,原来狗粮里竟掺了土和锯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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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化名)是沈阳人,在当地经营一家宠物用品店,自己也很喜欢狗,并饲养了一条大型犬,由于狗的食量较大,而刘勇自己收入又不多,主要用剩饭剩菜喂狗,有时也会网购一些廉价狗粮。

前段日子,刘勇上网淘货时,发现一家宠物用品店,20斤狗粮居然只卖69.9元,这比平时优惠可大很多,于是刘勇网购了一袋,可他万万没想到,这袋狗粮竟会为自己的爱犬招来灭顶之灾。

2月5日,刘勇在视频中爆料称,自己在1个月前购买的这款廉价狗粮,狗吃了一个多月时间后,开始频繁呕吐、拉稀便秘,最后竟口吐鲜血而死。

狗狗身死后,刘勇才知道是狗粮出了问题,对狗粮成分分析后,发现狗粮成分竟是土和锯末;而对狗的解剖结果显示,小狗直肠前面一部分都是黑色的,这是食物堵塞消化不好的症状,并且狗的白蛋白还很低。

种种现象,都证明这款廉价狗粮有大问题,正是食用这款狗粮,才直接导致小狗身死!

视频曝光后,网友纷纷谴责无良商家:这款狗粮生产商简直是丧心病狂,廉价不是让你造假,土和锯末勾兑成狗粮,良心让狗给吃了!

也有人认为刘先生也有责任:剩饭剩菜都比这个强!养宠物前应该先掂量下自己的钱包,免得人和宠物都遭罪,3块钱1斤还包邮,比米都便宜,心里没有一点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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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狗的死亡到底应由谁负责?无良商家该怎么处理?

1.首先,狗和刘勇都是受害者。

虽然刘先生贪便宜买了廉价狗粮,但他绝对没想到,狗粮竟会是土和锯末所制,因此他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狗之死应由过错方担责,也就是狗粮生产者和贩卖者。

2.其次,刘勇可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劣质狗粮导致宠物狗身亡,给刘勇财产和心灵造成损害,他可以选择向狗粮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求赔偿,两家不得互相推诿,从实践来看,刘勇直接找销售者显然更有效。

该条第2款还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也就是说,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对外界虽是连带责任,但在赔偿完毕后,内部之间还有责任划分,最终是谁的过错,就由谁来承担最终责任。

3.最后,刘勇可向狗粮销售者主张违约责任。

狗粮销售方和刘勇之间,不仅有侵权关系,也有合同关系,双方互负权利义务,刘勇付钱给销售方,商家应提供合格产品,刘勇可选择一种主张自身权利,除了要求退还货款69.9元,还可要求赔偿狗的损失。

4.此外,刘勇还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用土和锯末制作狗粮,显然是假冒伪劣产品,宠物店属于经营者,而刘勇属于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第55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本案中,刘勇共购买69.9元狗粮,不仅可以要求全款退回,还可要求商家增加赔偿500元。

也有人提出,对于商家的行为,应适用食品领域的退1赔10惩罚性条款,注意,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狗粮虽是食物,但那是给狗吃的,法律上的食品,专指给人食用的,因此只能将狗粮定性为商品而非食品。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生意需以诚信为本,违法违规走不长远,制造、贩卖劣质狗粮,属于违法行为,不仅要退还买家款项,还要赔偿小狗损失,并倒赔500元,可以说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