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忻州交警
连日来
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加强警力部署
组织多支执法小分队
全天候、全路段
开展酒驾醉驾查处行动
切实为春运拧紧“安全阀”
现在曝光执法小分队近期查处的
几起酒醉驾违法案例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案例一
违法驾驶人:孙某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晋AH0K9*
时间:1月26日21时57分
地点:忻州市忻府区通岗路
酒精含量:61mg/100ml
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简要案情】
2023年01月26日21时50分许,驾驶员孙某祥驾驶晋AH0K9*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忻府区通岗路雁门大道南街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法小分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将其带回大队。21 时 55分,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 6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7121),该驾驶员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记 12分的处罚。
案例二
违法驾驶人:乔某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晋HUN35*
时间:2月4日15时33分
地点:忻州市忻府区奇村镇吉祥路
酒精含量:69mg/100ml
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案例三
违法驾驶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晋HEN08*
时间:1月28日20时40分
地点:忻州市忻府区利民街
酒精含量:75mg/100ml
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简要案情】
2023年01月28日20时40分许,驾驶员陈某驾驶晋HEN08*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忻府区利民街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法小分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将其带回大队,20 时 46分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 8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员陈某提出了异议,后小分队民警将其带到忻州市中医院进行抽血检验,并将血液样本送到山西省天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7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7121),该驾驶员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记 12分的处罚。
案例四
违法驾驶人:彭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晋FQ36**
时间:1月19日21时30分
地点:忻州市忻府区新云街
酒精含量:53mg/100ml
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简要案情】
2023年01月19日21时30分许,驾驶员彭某驾驶晋HFQ36*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忻府区新云街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支队执法小分队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将其带回大队。21 时 35分,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 5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7121),该驾驶员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记 12分的处罚。
案例五
违法驾驶人: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晋HBP81*
时间:1月27日18时05分
地点:忻州市忻府区奇合线
酒精含量:70mg/100ml
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简要案情】
2023年01月27日18时05分许,驾驶员张某驾驶晋HBP81*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忻府区奇合线12公里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法小分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将其带回大队。18 时 21分,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 7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7121),该驾驶员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记 12分的处罚。
案例六
违法驾驶人:蔚某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晋HCN63*
时间:1月29日16时00分
地点:忻州市忻府区奇合线
酒精含量:38mg/100ml
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简要案情】
2023年01月29日16时00分许,驾驶员蔚某田驾驶晋HCN63*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忻府区奇合线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法小分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将其带回大队。16时13分,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 3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7121),该驾驶员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记 12分的处罚。
案例七
违法驾驶人:连某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晋HRW03*
时间:2月2日15时45分
地点:忻州市忻府区奇合线
酒精含量:21mg/100ml
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简要案情】
2023年2月2日15时45分许,驾驶员连某廷驾驶晋HRW03*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忻府区奇合线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法小分队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将其带回大队。15时59分,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 2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7121),该驾驶员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记 12分的处罚。
曝 光 台
2023年2月2日19时49分许,静乐县交警大队民警在重点管控区域设卡整治时,查获晋A****8小型客车的驾驶员周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
随后,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显示周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忻州公安交警呼吁广大机动车驾驶人
珍爱生命、坚守底线
自觉做到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切勿以身试法、以身犯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