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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南都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葛优与B站关联公司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案件定于答辩期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开庭审理。截至发稿,B站方面暂未对此事做出回应。

葛优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该角色在剧中有一个经典的 “葛优躺”形象,后来经过网友二创成为了网络热梗。南都记者注意到,此前演员葛优曾就“葛优躺”表情包侵权问题发起多起诉讼,且有多个胜诉。

2018年2月,葛优曾在其诉艺龙网肖像权侵权诉讼中胜诉,获赔7.5万元。据了解,2016年7月,艺龙网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了包括《我爱我家》剧照在内的7幅葛优图片18次,文字内容直接使用“葛优躺”。葛优以其肖像权受到侵犯为由将艺龙网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葛优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艺龙网公司对葛优肖像权的侵害,必然导致葛优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

2019年1月,在北京海淀法院公布的几起侵犯演员葛优肖像权案件的一审判决中,葛优均胜诉并获赔数千元经济赔偿。其中,在葛优与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肖像权纠纷中,被告泰信基金被判向葛优赔偿经济损失9500元并公开致歉。法院认为,影视作品相关著作权的行使与肖像权并不冲突,葛优对《我爱我家》中的角色形象仍享有肖像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同年9月9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开一起“葛优维权案”一审结果,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擅用葛优照片进行商业宣传,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康力士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8000元。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倩曾向南都记者表示,除了未经本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以外,演员具有可识别性是构成肖像权侵权的一大前提。以“葛优躺”为代表的表情包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表情包是基于原作品的二次创作,如果表情包符合著作权法的独创性高度,同样可受到保护。”

来源: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