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区的马女士花了110万元在光大银行购买基金,持有三年竟亏损48万余元。马女士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因为这款基金的风险等级,跟光大银行给自己测试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不匹配。她认为,光大银行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于是将光大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遭受的巨大理财损失。案件经过两次审理,于近期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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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报道,2015年,北京的马女士花了110万元在光大银行购买基金,持有三年亏损48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了马女士的赔偿诉求。而二审法院认为,光大银行在对马女士经过风险评估后,仍为其主动推介了与其风险评估不相匹配的涉案理财产品。银行未采取有效的方式充分向马女士披露涉案基金的各种重要信息和投资风险,未能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原则。不过马女士作为有一定经验的投资者,也存在对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和自身风险的匹配没有关注的责任,最终判决光大银行赔偿马女士30万元。

“这是一个法官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典型案例。所谓自由裁量权,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这种决定在当前时代背景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甘肃并欣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元涛认为,自由裁量权对于法官的要求极高,这也正是法官职权神圣与百姓信赖之所在。

马元涛律师表示,本案有几个关键点:金融机构是否明确金融产品的风险,如果包含风险,需要明确告知包含风险以及风险点在哪里,假如出现本金丧失,有可能会丧失多少,客户对于这样的基金,能否承受结果。与之对应,获利也可能很高,风险与利益,相伴相生,这些需要特别告知。

马元涛律师还提醒理财者,购买商业机构理财产品,不要急于在窗口签订合同。如果可以的话,把合同拿回家仔细研读,对于不理解的点,可以要求银行人员给予解读,解读内容可以书面形成附件,都与主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马元涛律师说,本案例提醒金融机构加大对产品具体明确性质风险的告知,避免银行利用优势地位推卸责任,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法律的价值就在于公正,指引,指引大众的认知,指引各商业机构的所作所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是一个极具价值的案例。

文丨奔流新闻记者 徐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