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舟山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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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带给我们的教训是惨痛的

代价是沉重的

为了和大家一起绷紧安全这根弦

舟山应急管理局

对今年1月典型事故进行通报

以案示警,以案为戒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1月10日,浙江金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1名工人在舟山市定海区盐仓建胜路莲花小区(安置小区)南侧在建道路一污水井内作业时,因污水井内存有有害气体导致中毒晕倒,后2名工人在施救过程相继中毒晕倒,事故造成3名人员受轻伤。

二、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浙江金舜公司未对新建管道和地下井污水管道连接处进行有效封堵,导致污水流入新建管道,挥发出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作业人员在违反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下违规作业引起中毒,其他工人盲目施救导致事态扩大。

三、事故间接原因

浙江金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1)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风险辨识。公司项目部对事故项目未履行有效监督管理职责,未对施工现场作业开展有效隐患排查,井下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风险辨识,未能督促作业人员下井作业时按规定佩戴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

(2)井下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审批,未制定新旧污水管道接通施工方案和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设立专门安全监护人员。在下井作业前未采取“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流程。未能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城镇供排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3/T1149-2018)的规定编制安全作业方案、进行通风换气、气体检测等一系列安全措施。

(3)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开展应急演练。对从业人员关于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未能正确掌握有限空间作业的正常流程。未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未配备相关应急救援物资,无法实施有效救援。

舟山丰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监理单位工程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对井下有限空间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批,对井下有限空间作业等重要工程部位旁站巡查不到位。

(2)在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同意施工。

舟山市定海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同意施工,开工后未及时补齐相关手续。

四、事故性质

浙江金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盐仓盐纬四路(安置小区配套)道路工程“1·10”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理单位监理职责不到位,建设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同意施工,行业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追究

针对本起事故中单位与个人存在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拟对浙江金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舟山丰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金舜公司总经理、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项目总监进行行政处罚。

风险提示

近期全国各地污水池、地下管道、地下工程等有限空间类事故持续发生,该类事故极易引发群死群伤和因盲目施救导致的事故扩大。建议: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强化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及时发现作业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并有效落实特殊作业施工方案及审批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法定职责。

3.企业必须有效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有针对性的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保证员工具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掌握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行业监管部门必须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相关制度;及时开展相关安全检查、抽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行业安全生产。

5.属地监管部门必须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增强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对属地各类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及时有效开展安全巡查,做到安全生产事事有人管,时时有人问,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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